罗马的附属国公民和盟友(socii)可以获得有限形式的罗马公民身份,如拉丁权利。这些公民不能在罗马选举中投票或被选举。奴隶被视为财产,没有法人资格。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获得了罗马法的一些保护。罗马公民个人所享有的权利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取决于他们的出生地和对国家的服务。在罗马法中,这些权利也因个人在国家中的分类而不同。不同的法律等级是由每个等级所享有的各种法律权利的组合来界定的。然而,罗马法所涉及的公民可能享有的权利有:
长袍是罗马男性公民的特色服装,皇帝的雕像(这里是安东努斯-庇乌斯)经常描绘他们的长袍(togate)。Ius suffragiorum。在罗马议会中的投票权。
Ius gentium。公元前3世纪发展起来的法律承认,罗马事务的国际范围不断扩大,罗马法需要处理罗马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情况。因此,万国法是罗马法律对当时广为接受的国际法的编纂,是以希腊城邦和其他海洋强国高度发达的商法为基础的,[4]万国法所赋予的权利被认为是所有人都拥有的,因此它是一个人权的概念,而不是附加在公民身份上的权利。Ius conubii。根据罗马原则与罗马公民合法结婚的权利,[5]享有父系亲属对家庭的合法权利,以及任何此类婚姻的子女被视为罗马公民的权利。Ius migrationis。迁居到地位相当的政体后,有权保留自己的公民身份。例如,罗马人(cives Romani)的成员(见下文)在迁移到罗马殖民地(colonia civium Romanorum)时,可以保持其完整的公民身份,并享有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拉丁人也有这一权利,如果他们移居到不同的拉丁国家或拉丁殖民地(Latina colonia),则保持他们的拉丁人身份。如果一个人迁居到一个法律地位较低的殖民地,这项权利并不能保留其公民身份的水平;迁居到拉丁殖民地的正式罗马公民将被降为拉丁人身份的水平,这种迁移和身份的降低必须是一种自愿行为。免除一些税收和其他法律义务的权利,特别是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权利[6]在法院起诉的权利和被起诉的权利。受法律审判的权利(在适当的法庭上出庭和为自己辩护).Auxilia并通过服务获得公民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