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6. 直到2004年底,文化遗产有六项标准,自然遗产有四项标准。2005年,对这一标准进行了修改,因此只有一套十项标准。被提名的遗址必须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并至少符合十项标准中的一项。如果一个遗址同时符合文化和自然两方面的标准,则称为"混合遗址"。
文化标准
- "代表着人类创造天才和文化意义的杰作"
- "在建筑或技术、纪念性艺术、城市规划或景观设计的发展上,展示了在一段时间内或在世界某一文化领域内人类价值观的重要交流"
- "为一种文化传统或一种活着的或已经消失的文明留下独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见证"
IV.
- "是说明人类历史上某一重要阶段的某一类型的建筑物、建筑或技术集合体或景观的杰出范例"
- "是代表一种文化或人类与环境互动的传统人类住区、土地使用或海洋使用的杰出范例,特别是当它在不可逆转的变化的影响下变得脆弱时"。
- "直接或明显地与事件或生活传统、思想或信仰、具有突出普遍意义的艺术和文学作品有关"
自然标准
- "含有超凡的自然现象或具有特殊自然美和美学意义的地区"
- "是代表地球历史主要阶段的杰出范例,包括生命的记录、地貌发展中重要的持续地质过程,或重要的地貌或生理特征"
- "是一个杰出的例子,代表了陆地、淡水、沿海和海洋生态系统以及动植物群落演化和发展中重要的持续生态和生物过程"
- "包含了对生物多样性进行原地保护的最重要和最有意义的自然生境,包括那些从科学或保护的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受威胁物种"
指定地点的法律地位
教科文组织指定为世界遗产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根据《战争法》、《日内瓦公约》及其条款、议定书和惯例,以及包括《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在内的其他条约和国际法,这些文化敏感场所受到法律保护。
因此,《日内瓦公约》条约颁布:
"第53条。保护文化物品和礼拜场所。在不影响1954年5月14日《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和其他有关国际文书的规定的情况下,禁止:
(a) 对构成各民族文化或精神遗产的历史古迹、艺术品或礼拜场所采取任何敌对行为;
(b) 使用这些物体支持军事努力;
(c) 使这些物体成为报复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