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佣工,特别是早期的家庭佣人,是指为某人工作,帮助他们管理家庭的人。许多家庭佣工都住在雇主家里。早在19世纪,欧洲美国以及其他国家的许多大户人家都会有家庭佣工。

家庭佣工是受雇于人,因此家庭佣工是有报酬的。如果他们愿意,可以自由离职。雇主要求许多家庭佣工在雇主家中穿上制服。

在维多利亚时代的英国,大户人家会有很多家政工人。管家是最重要的一个。在吃饭的时候,他应该是类似侍者长的角色。其他男性家政工人通常被称为"男仆"。侍从(有时带"t"字)可能是一个私人仆人,他照顾主人的衣服和舒适,也可能照顾钱的事情。女佣通常是打扫房间的女佣、做饭的厨师和照顾孩子的保姆。园丁会做园艺工作。

20世纪初,英国制定了新的法律,保护家庭佣工,给予他们更多的权利。18世纪初,连一些音乐家也是仆人,必须穿制服(livery)。1717年,当作曲家约翰-塞巴斯蒂安-巴赫说他想离开工作岗位时,他为之工作的公爵把他关进了监狱

今天,在世界许多地方,来自较贫穷国家的家庭佣工往往被较富裕国家的人雇用。

为确保包括移徙工人在内的各类家政工人的体面工作权利,国际劳工组织制定了关于家政工人的第189号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