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民事教区

在英格兰,民事教区是地方政府的一个单位。民间教区是地方政府的最低层,低于区和县。它是一个行政教区,与教会(教堂)教区相比。

教区委员会可以决定称自己为、邻里或社区;在少数情况下,拥有君主授予的城市地位。民间教区只覆盖英格兰的一部分;约占人口的35%。

目前,大伦敦地区没有平民教区,在2008年之前,伦敦各区不允许设立平民教区。

历史

古老的起源

古代教区的建立与庄园制度有关。教区往往与当地领主的庄园有相同的边界。起初,庄园是早期农村经济中地方行政和司法的主要单位。最终,教会取代庄园法庭成为农村行政中心,并对农产品征收地方税,即十一税。诸如救济穷人的责任由庄园主转交给了教会,但实际上是由修道院管理的。修道院解散后,《1601年救济穷人法》将收取(征收)税款以资助救济穷人的权力交给了教区当局。

教区当局被称为教区委员会,由教区的所有居民组成。随着人口的增长,作为一个公开的教区委员会举行会议变得越来越困难。在一些地区,主要是已建成的地区,选定的教区委员会接管了整个社区的责任。这一创新提高了效率,但也允许一个自我延续的精英阶层进行管理。教区制度的管理依赖于英格兰教会的垄断。随着宗教成员的分化,如卫理公会的复兴,教区委员会的合法性受到了质疑,该系统中固有的低效率和腐败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由于这种怀疑,在19世纪初,教区逐渐失去了它的权力,被特设的委员会和其他组织所取代,如通过《1834年济贫法修正案》失去了对贫困救济的责任。取而代之的委员会可以在教区内征收自己的税率。许多地区不再征收教会税,并在1868年被完全废除。

民事和教会的分裂

在19世纪,古老的教区分裂成两个不同的单位。1866年《济贫法修正案》宣布,所有征收单独税率的地区--教区外地区、镇区和小教堂--也成为民事教区。用于教会的教区作为教会教区继续保持不变。19世纪后半叶,公民制度所继承的大部分古老的不规则现象得到了清理,大部分的排斥区被废除。

改革

现代意义上的平民教区是在1894年根据《1894年地方政府法》重新建立的。该法案废除了教区委员会,并在所有拥有300名以上选民的农村平民教区建立了民选教区委员会。这些教区被归入农村地区。为避免教区被分割到各县之间,边界被改变了。城市教区继续存在,其边界通常被改变为与它们所在的城市地区或市政区相同。原本分属多个教区的大城镇,在大多数情况下,最终被合并为一个教区。城市教区没有成立教区委员会,其唯一的功能是作为选举贫民法联盟的监护人的地区。随着1930年济贫法制度的废除,教区只剩下了名义上的存在。

1965年,大伦敦地区成立后,伦敦的教区被正式废除,因为大伦敦地区的立法框架没有规定伦敦区以下的任何地方政府机构(由于伦敦所有地区以前都是大都市区、市政区或城市区的一部分,因此没有实际的教区委员会被废除)。1974年,《1972年地方政府法》在农村地区和小城市地区保留了平民教区,但在较大的城市地区废除了这些教区。许多被废除而不是被继承的前城区和市辖区被作为新的教区继续存在。那些被认为过于庞大而不能成为单一教区的城市地区被拒绝,成为无教区地区。该法案还导致了所有地区(除了1965年改革的伦敦区)被细分为多个公民教区的可能性。例如,牛津在1974年完全没有教区,但现在有四个教区,覆盖其部分地区。

复兴

鼓励在无教区地区建立城镇和教区委员会。1997年的《地方政府和评级法》赋予当地居民要求在无教区地区建立新教区和议会的权利。2007年《地方政府和公众参与卫生法》将这一规定扩大到了伦敦各区--有了这一规定,伦敦市目前是英格兰唯一不能设立公民教区的地区。

如果提议的新教区有足够多的选民(从少于500名选民的地区的50%到超过2500名选民的地区的10%不等)签署请愿书,要求建立该教区,那么当地的区议会或单位当局必须考虑这一提议。最近成立的教区委员会包括戴文垂(2003年)、福克斯通(2004年)和比克瑟姆(2007年)。2003年,特伦特河畔伯顿成立了7个新的教区委员会,2001年,米尔顿凯恩斯城区完全成为教区,建立了10个新教区。2003年,Great Coates村(Grimsby)重新获得教区地位。如果有证据表明这是对该地区居民的 "合理、明确和持续的当地支持 "的回应,那么教区也可以被废除。例如,2006年废除的Birtley和2010年废除的Southsea。

治理

每个公民教区都有一个教区会议,由教区的所有选民组成。一般来说,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一个平民教区可以有一个教区委员会,行使法规规定的各种地方职责。如果一个教区的选民少于200人,通常会被认为太小而无法设立教区委员会,而只会有教区会议;这是直接民主的一个例子。另外,几个小教区可以组合在一起,共享一个共同的教区委员会,甚至是一个共同的教区会议。在没有公民教区的地方(无教区地区),通常由教区进行的活动的管理成为地区或区议会的责任。在英格兰,大约有8700个教区和镇议会,大约有1500个教区只有教区会议。自1997年以来,大约有100个新的民事教区被创建,在某些情况下,这些教区是由现有的民事教区分割而成的,但大多数情况下是由未被教区的地区创建的新教区。

权力和职能

教区或镇议会开展的典型活动包括。

  • 提供和维护某些地方设施,如拨款、公交车候车亭、公园、操场、公共座椅、公共厕所、公共时钟、路灯、村庄或城镇大厅,以及各种休闲和娱乐设施。
  • 维护人行道公墓和乡村绿地
  • 自1997年以来,教区委员会有了新的权力,可以提供社区交通(如小型巴士)、犯罪预防措施(如闭路电视),并为交通缓和计划提供资金。
  • 教区委员会应该作为地方意见的渠道,向更大的地方政府机构反映情况,因此有权就影响教区的任何规划决定进行咨询。
  • 向当地志愿组织提供资助,并赞助公共活动,包括参加 "Britain in Bloom"。

教区委员会发挥的作用各不相同。规模较小的教区议会只有有限的资源,一般只发挥次要作用,而一些规模较大的教区议会的作用与小型非都市区相似。教区委员会通过对教区居民缴纳的市政税征收 "precept "来获得资金。

议员和选举

堂区议会由志愿议员管理,他们经选举产生,任期四年,没有报酬。一些议会选择根据2000年《地方政府法》第5部分《2003年地方当局(成员津贴)(英格兰)条例》,向当选成员支付少量津贴。议员的数量与教区的人口比例大致不同。大多数教区议员当选后代表整个教区,但在人口较多的教区或覆盖面积较大的教区,教区可被划分为几个区。然后,这些选区向教区议会各选出一定数量的议员(取决于其人口)。只有当参加选举的候选人多于议会的席位时,才会举行选举。然而,有时候选人的数量少于席位。在这种情况下,空缺的席位必须由理事会增选填补。当一个席位在任期内出现空缺时,只有当一定数量(通常为10)的教区居民要求进行选举时,才会举行选举。否则,理事会将增选某人作为替代议员。英格兰的每个教区委员会都必须采用行为准则,教区议员必须遵守其标准,由英格兰标准委员会负责执行。

状态和风格

一个教区可以拥有城市地位,但必须是由皇家授予的。在英格兰,目前有八个教区拥有城市地位,这些地方都有历史悠久的圣公会大教堂。奇切斯特、伊利、赫里福德、利奇菲尔德、里彭、索尔兹伯里、特鲁罗和韦尔斯。

未分组的教区议会可单方面通过决议,赋予教区以城镇的地位。教区议会成为 "镇议会"。约有400个教区议会被称为镇议会。

根据《2007年地方政府和公众参与卫生法》,现在可以给一个平民教区一个 "替代风格",即以下之一。

  • 社区
  • 邻近地区
  • 乡村

镇议会的主席将拥有 "镇长 "的头衔,而作为城市的教区议会的主席通常会拥有市长的头衔。因此,教区议会也可以被称为镇议会、社区议会、村议会或偶尔称为市议会(尽管大多数城市不是教区,而是主要地区,或在英格兰具体为大都市区,非大都市区)。

宪章受托人

当一个城市或城镇被废除为区时,如果认为有必要保持宪章的连续性,可以将宪章移交给该地区的教区议会。如果没有这样的教区议会,区议会可以任命宪章受托人,宪章和前区的武器将属于他们。宪章受托人(由前区的一个或多个议员组成)保持传统,如市长制。这种城市的一个例子是赫里福德,其市议会于1998年合并为统一的赫里福德郡。赫里福德市的区域一直没有划分,直到2000年为该市设立了教区委员会。巴斯市的宪章受托人在巴斯和东北萨默塞特议会中占了大多数议员。

地理环境

民间教区并不覆盖整个英格兰。大伦敦地区没有教区,其他城市的教区也非常少。民间教区的规模差异很大:许多教区涵盖了人口不足100人的小村庄,而一些大教区则涵盖了人口数以万计的城镇。Weston-super-Mare,人口为71,758,是人口最多的教区。在许多情况下,几个小村庄都在一个教区内。大城市地区大多没有教区,因为在1972年地方政府法》颁布时,政府不鼓励为大城镇或其郊区设立教区,但一般没有什么可以阻止它们的建立。例如,伯明翰有一个教区New Frankley,而牛津有四个,北安普顿有七个。然而,在2007年修改法律之前,伦敦不能建立教区,至今还没有建立。

荒废的教区

2001年的人口普查记录了几个没有居民的教区。这些教区是切斯特城堡(位于切斯特市中心)、纽兰与伍德豪斯摩尔、博蒙特切斯、马丁斯霍普、米林、斯坦地北(后来被废除)、斯特斯顿、托廷顿和泰纳姆。最后三个在二战期间被英国武装部队接管,至今仍被遗弃。

分离的部分和分割的教区

古代教区往往有独立的部分,即与教区其他部分相连的飞地和飞地。在某些情况下,分离的部分位于不同的郡。在其他情况下,整个教区位于其所属郡的一个独立部分。也有许多教区被划分在两个或更多的郡内的例子。

这些不正常的现象在19世纪大多得到了解决。在民事教区引入之前,《1844年郡(独立部分)法》将许多(但不是全部)作为郡的独立部分的教区转移到其地理位置上的郡内。其余的独立教区在19世纪90年代和1931年被移交。亨廷顿郡特沃斯教区的独立部分被剑桥郡所包围,直到1965年边界被改变为止。

其他法律,包括《1882年划分教区和贫民法修正案》,消除了大部分属于两个(或更多)郡的平民教区的情况,到1901年,亨廷顿郡和伊利岛的Stanground是唯一剩下的例子。1905年,Stanground被分成了两个教区,每个教区都有一个。

相关页面

  • 英格兰的民事教区名单

问题和答案

问:什么是英国的民事教区?
答:民事教区是英国地方政府的一个单位。

问:民事教区与教会教区相比有何不同?
答:民事教区是一个行政教区,而教会教区是一个教堂教区。

问:民事教区在地方政府的等级制度中处于什么地位?
答:平民教区是地方政府的最低层,低于区和县。

问:教区委员会可以选择自己的名字吗?
答:可以,教区委员会可以选择自称为镇、村、邻里或社区。

问:英格兰有多少人口被民事教区所覆盖?
答:公民教区只覆盖英格兰的部分地区,约占人口的35%。

问:大伦敦地区是否有平民教区?
答:没有,目前大伦敦地区没有民事教区。

问:在2008年之前,是否允许在伦敦各区设立平民教区?
答:不允许,2008年之前,在伦敦各区不允许设立教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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