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批准大会是《美国宪法》第五条规定的批准拟议宪法修正案的两种方式之一。批准大会只在一个场合被使用过。这是在1933年,用于批准第21条修正案。所有其他拟议的宪法修正案都被提交给州立法机构批准。

宪法》还规定,各州的批准大会也可用于提出宪法修正案。然而,到目前为止,宪法的27项修正案中没有一项是由州会议提出的。一个州的批准大会可以由一个州的立法机构通过三分之二的投票来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