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是对条约的确认。
条约由一个国家的政府成员签署。许多条约使一个国家做某事,或改变同意条约的国家的法律。因此,一些国家只有在条约得到本国立法机构或公民投票(人民的投票)确认的情况下才能批准条约。
在过去,条约是由一国统治者选出的代表签署的。为了确保条约为统治者所接受,条约在得到统治者批准之前不会生效。
只有在参议院同意的情况下,美国才会受到条约的约束。因此,尽管伍德罗-威尔逊总统签署了结束与德国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凡尔赛条约》,并成立了国际联盟,但该条约从未对美国生效,因为美国参议院从未对该条约提出"建议和同意"(同意)。这就是为什么德国和美国之间有一个单独的和平条约。
在联合王国,政府批准条约,不需要下议院同意。但是,如果条约要改变法律,则需要议会的单独法案。例如,在英国于1973年加入欧洲联盟之前,必须通过《欧洲共同体法》才能对法律进行必要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