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卖淫是指从事卖淫的儿童。他们是有偿从事性工作的儿童。有时,这些儿童并没有得到金钱的报酬,但他们会得到其他东西作为性行为的交换,如玩具。"童妓"的含义各不相同。许多法律规定,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人。在大多数情况下,从卖淫中赚钱的不是儿童,而是另一个人。这个人要么是皮条客,要么是直接虐待孩子的人。这个人会直接和孩子做交易,以获得性满足。不同的人也可能会交换孩子来发生性关系。

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公约)规定,使用、介绍或提供儿童卖淫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之一。1999年的这一公约规定,已签署该公约的国家必须尽快消除儿童卖淫现象。自1919年以来,该公约的批准速度在劳工组织历史上是最快的。

儿童卖淫被视为对儿童商业性剥削的一部分,有时与为性目的贩运儿童和儿童色情制品有关。儿童性旅游也属于儿童卖淫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