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政府193号法案5

英国议会于1935年8月通过了《1935年印度政府法》。该法案有321个章节和10个附表,是英国议会迄今为止通过的最长的法案,后来被分成两部分,即《1935年印度政府法》和《1935年缅甸政府法》。


1935年《印度政府法》的材料来自四个主要来源,即西蒙委员会的报告、第三次圆桌会议的讨论、1933年的白皮书和联合特别委员会的报告。该法案结束了《1919年印度政府法》引入的君主制,并规定建立一个由英属印度各省和部分或全部公国组成的印度联邦。然而,由于没有达到所需数量的王公贵族邦加入联邦,联邦从未成立。

这是英属印度的最后一部宪法,将缅甸从英属印度分裂出来。它一直持续到1947年,当时英国领土被分割成巴基斯坦印度

该法的突出特点

1935年印度政府法的突出特点如下。

  • 废除省一级政体,在中央实行政体。
  • 废除印度理事会,代之以一个咨询机构。
  • 规定与英属印度领土和王子国组成全印度联邦。
  • 拟订针对少数群体的保障措施和保护手段。
  • 英国议会的最高权力。
  • 增加立法机构的规模,扩大选举权,将科目分为三个清单,并保留社区选民。
  • 缅甸与印度的分离

全印度联合会

拟议的全印度联邦包括英属印度的11个省、6个首席专员省和那些可能加入联邦的太子邦。对于太子邦来说,加入联邦是自愿的。联邦在以下情况下才能建立。

  • 一些州的统治者有权选择不少于国务委员会104个席位中的一半,并且
  • 其总人口至少占印度各邦总人口的一半,已加入了联邦。

一个国家加入联邦的条件将在加入书中规定。加入联邦对英国各省和首席专员省来说是强制性的。

处于中心的Dyarchy

根据该法案,中央的行政权力被赋予总督,代表王室。联邦科目分为保留科目和转移科目两类。保留科目包括国防管理、对外事务、教会事务和与部落地区有关的事项。这些事项由总督在其任命的三名参赞的帮助下酌情管理。他们不对立法机构负责

总督根据部长会议的建议管理被移交的领土,部长会议的人数不能超过10人。部长会议必须得到立法机构的信任。然而,如果总督的行为涉及到他的任何 "特殊责任",他可以违背部长会议的建议而采取行动。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当行为涉及特殊责任时),总督将在国务卿的控制和指导下工作。

此外,总督还负责协调两个部门之间的工作,并鼓励参赞和部长之间进行联合审议。

联邦立法机构

两院制的联邦立法机构将由两院组成,即州议会和联邦议会。

国家委员会

邦议会是上议院,是一个常设机构,每三年有三分之一的成员退休。它由260名成员组成,其中156名是英属印度的代表,104名是印度各邦的代表。

英属印度的代表

在英属印度的156名代表中,有150名是以社区为基础选举产生的,有6名是由总督从妇女、少数民族和贫困阶层中提名的。此外,为印度教徒、穆斯林和锡克教徒保留的席位必须通过直接选举填补,而为欧洲人、英裔印度人、印度基督徒和贫困阶层保留的席位则通过间接选举填补。

王室国家的代表

各州之间的席位分配是根据其相对重要性而不是人口。王子国的代表将由统治者提名。

联邦议会

联邦议会是下议院,任期为五年。它由375名成员组成,其中250名是英属印度的代表,不超过125名来自太子邦。虽然为各王子邦保留的席位由提名的成员填补,但各省获得的席位数量不同。联邦议会的选举是间接的。议会的任期为五年,但也可以提前解散。

省级自治

该法案最突出的特点是省级自治。随着各省Dyarchy的废除,整个省的行政管理被指示给负责任的部长,这些部长由省立法机构控制和撤换。

省级自主权意味着两件事。首先,省级政府完全对省级立法机构负责;其次,各省在大量事务上不受外界控制和干预。因此,在省级领域,1935年的法案与1919年的法案有了根本的不同。

该法案将中央和各省的权力分为三份清单--联邦清单(中央,59项)、省清单(各省,54项)和共同清单(两者,36项)。总督被赋予了剩余权力。

在省一级引入的自治程度受到了重要的限制:省长保留了重要的保留权力,英国当局也保留了暂停负责任政府的权利。

保障措施和保留意见

1935年《印度政府法》的一个有争议的特点是,该法规定的保障措施和保留意见,将作为对可能导致印度负责任政府失败的这种不良倾向的制约和限制。有人提出,这些保障措施和保留意见对国家的利益是必要的。它们是对印度政府或各邦行使权力所施加的。

它进一步扩大了贫困阶层(在册种姓)妇女和劳工的社区选举权原则。

设立联邦法院

1935年《印度政府法》规定设立联邦法院,以解释该法并裁决与联邦事务有关的争端。它规定,联邦法院应由一名首席法官和不超过六名法官组成。

联邦法院被赋予唯一的原始管辖权,以裁定中央和组成单位之间的争端。规定了从高等法院向联邦法院以及从联邦法院向枢密院提出上诉的事宜。联邦法院还拥有批准上诉特别许可的管辖权,对于此类上诉,必须有高等法院的证明。

废除印度理事会

它废除了根据1858年《印度政府法》设立的印度委员会。负责印度事务的国务卿被提供给一个顾问小组,以取代其位置。

特许经营权的延长

该法案扩大了选举权。该法案首次引入了直接选举。总人口中约有10%获得了投票权。

联邦铁路局

1935年的印度政府法案将铁路的控制权交给了一个名为联邦铁路局的新机构,该机构有7名成员,不受部长和议员的控制。该机构的成员直接向总督报告。其目的是向铁路的英国利益相关者保证他们的投资是安全的。

各省的改组

部分省份的重组包括将信德省从孟买分离出来,将比哈尔省和奥里萨省分成独立的省份,将缅甸从印度完全分离出来,将亚丁省从印度分离出来,并建立一个独立的殖民地。

缅甸的分离

1935年《印度政府法》考虑到了英属印度各省和印度各邦的联邦。但对于缅甸来说,有一套单独的事件。根据印度法定机构(西蒙委员会)的建议,缅甸被提议分离,政府原则上接受了该建议。因此,1932年在伦敦召开了缅甸圆桌会议。1935年,《缅甸法》获得通过,缅甸于1937年实际分离。1935年的《印度政府法》还规定了一个新的缅甸办公室,为缅甸成为一个独立的殖民地做准备,但两个部门都由同一个国务秘书领导,并被称为印度和缅甸国务秘书。第一任印度和缅甸事务大臣是邓达斯勋爵。

GOI法案的影响 1935

建立印度联邦的建议没有实现,因为该法案规定,只有当众多的王公邦(可选择加入或不加入)有权在联邦立法机构的上院中获得一半的席位时,联邦才能成立。因此,印度的中央政府继续受1919年法案(蒙太古-切姆斯福德改革)的约束。然而,1935年印度政府法案的某些部分已经生效,例如:联邦银行(印度储备银行)和联邦法院分别于1935年和1937年成立。该法案的其他部分,特别是省级自治,于1937年4月1日生效。该法规定的第一次选举也在1937年举行。

多米尼克的地位怎么了?

西蒙委员会曾在1929年承诺给予印度 "自治地位",但《印度政府法》并没有赋予它。该法案为印度教徒、穆斯林、锡克教徒、欧洲人、英裔印度人、印度基督教徒等提供了单独的选区,证明是进一步瓦解印度的工具。它过度阻挠,尼赫鲁称其为 "只有刹车,没有引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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