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选举权是妇女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种权利一般是在经过长期的政治运动之后才给予的。在许多国家,妇女选举权在普选之前就得到了承认。在19世纪末之前,妇女在任何政治选举中都没有选举权。
现代妇女获得选举权的运动始于18世纪末的法国。法兰西共和国是在革命后建立的,政治学家安托万-孔多塞和活动家奥利姆佩-德古热为妇女在全国选举中获得投票权进行了宣传。
在早期的妇女选举中,只有符合某些条件的妇女才有权利在某些类型的选举中投票。在瑞典,在自由时代(1718-1771年)有条件的妇女选举权。1776年至1807年,在新泽西州,拥有财产的未婚妇女可以投票。在1792年塞拉利昂的选举中,所有户主 -- -- 其中三分之一是妇女 -- -- 都可以投票。
一些英国殖民地比大多数国家更早承认妇女的选举权。居住在皮特凯恩群岛的邦蒂兵变者的女性后裔从1838年起可以投票。1856年,她们被重新安置在诺福克岛时,这一权利得以保留。从1861年起,南澳大利亚州的妇女可以在地方选举中投票,马恩岛的妇女从1881年起可以在议会选举中投票。1893年,新西兰成为第一个给予所有成年妇女全国选举投票权的独立国家。1894年,南澳大利亚州的妇女也获得了同样的权利,并成为第一个获得议会席位的参选(竞选)权的国家。
许多国家在经历了类似的战斗之后,很快也这样做了。19世纪末,包括瑞典、芬兰和英国在内的一些西方国家的妇女也获得了有限的投票权。俄罗斯帝国是第一个在1906年实行妇女选举权的欧洲国家。它还在1907年的选举中选出了世界上第一位女议员。当时它是俄罗斯帝国的一部分。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几年里,挪威(1913年)和丹麦(1915年)的妇女也赢得了选举权,澳大利亚其他州的妇女也赢得了选举权。在大多数其他西方国家,妇女的选举权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才获得的。
锡兰(现称斯里兰卡)于1931年承认这一权利。锡兰在1960年的选举中选出了世界上第一位女性政府首脑Sirimavo Bandaranaike。1979年,联合国明确承认妇女的选举权是一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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