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绝种族罪是指杀害属于某一族裔或宗教群体或某种类似群体的许多人,并试图摧毁该群体的罪行。灭绝种族罪通常是由一个团体,如政府或军事团体实施的,而不是由一个人或少数人实施的。通常,灭绝种族的动机是基于政治原因。
种族灭绝一词是波兰犹太人拉斐尔-莱姆金于1944年从"genos"(希腊文,指家庭、部落或种族)和"-cide"(来自拉丁文"occidere",即杀戮)两个词中创造出来的。这个词最早用于纳粹大屠杀,当时包括犹太人和其他群体在内的许多群体被杀害。
克罗地亚的乌斯塔什是另一个种族灭绝恐怖的例子。二战期间,约有100万塞族人在乌斯塔什集中营被杀。另一个灭绝种族的例子是,1994年,卢旺达图西族约100万人与反对灭绝种族的胡图人一起被杀。
1933年,莱姆金在马德里举行的国际联盟国际刑法会议法律委员会上发表演讲,并为此编写了一篇关于野蛮罪作为违反国际法的罪行的文章。该罪的目的,后来演变成种族灭绝的概念,主要是基于1933年8月11日亚述人在伊拉克被屠杀的经历。在伊拉克发生的事件使他想起了早先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发生的亚美尼亚种族灭绝的类似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