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恨犯罪是指某人因对受害者所属群体的偏见而伤害他人,从而触犯法律。通常情况下,仇恨犯罪并不是因为受害者做了什么或说了什么,而只是因为他们的身份造成的。仇恨犯罪通常以身体暴力的形式出现,但也可以是破坏和损坏财产、侮辱或其他伤害性语言,或其他侵犯人权的行为。人们往往因为对受害者的性别、种族、宗教、国籍、性别认同、阶级、性取向、年龄或其他方面的偏见而犯下仇恨罪。

"仇恨犯罪"一词最早是在1980年代在美国使用的,当时媒体正在谈论对某类人的偏见所造成的犯罪。仇恨犯罪有时是一种吓唬其他属于同一群体的人的方式。这种恐吓如果大规模进行,可被视为恐怖主义

2009年,《马修-谢帕德法》改变了美国法律中仇恨罪的定义。该法规定,因受害者的性取向、性别认同或残疾而犯下的罪行是仇恨罪。这是第一部保护变性人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