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併原則

纳入《权利法案》(简称纳入)是美国法院将《美国权利法案》的部分内容适用于各州的过程。这是通过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完成的。在1925年之前,《权利法案》被认为只适用于联邦政府。根据合并原则,《权利法案》的大部分条款现在也适用于州和地方政府。

批准第十四修正案和后来的合并原则之前,最高法院于1833年在Barron诉巴尔的摩案中认为,《权利法案》只适用于联邦政府,而不适用于各州。即使在批准第十四修正案多年后,最高法院在美国诉Cruikshank案(1876年)中仍认为第一和第二修正案不适用于州政府。然而,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最高法院的一系列裁决对第十四条修正案进行了解释,将《权利法案》的大部分内容"纳入"其中,使这些部分首次成为可对州政府强制执行的内容。这一过程被称为选择性纳入。

问题和答案

问:什么是合并?
答:并入是指美国法院通过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将美国权利法案的部分内容适用于各州的过程。

问:何时开始明确《权利法案》的大部分条款适用于州和地方政府?
答:《权利法案》的大多数条款适用于州和地方政府是在1925年之后才变得明确的,当时成立了公司化原则。

问:巴伦诉巴尔的摩案(1833年)决定了什么?
答:巴伦诉巴尔的摩案确定,在1925年之前,《权利法案》被认为只适用于联邦政府,而不适用于各州。

问:美国诉Cruikshank案(1876年)是如何解释第十四修正案的?
答:美国诉Cruikshank案解释说,根据1925年以前的第十四修正案,第一和第二修正案不适用于州政府。

问:关于《权利法案》的适用,1920年代开始了什么?
答:1920年代,最高法院的一系列裁决开始解释第十四修正案,将《权利法案》的大部分内容纳入其中,使其首次可以对州政府强制执行。

问:什么是有选择的纳入?答:选择性纳入是指通过解释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使美国《权利法案》中的某些条款对州政府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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