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先例

普通法法律体系中,先例权威是指确立原则或规则的法律案例。然后,法院或其他司法机构在对以后有类似问题或事实的案件进行裁决时,会使用这一原则或规则。先例的使用提供了法律的可预测性、稳定性、公平性和效率。拉丁语"stare decisis"是指法律先例的学说。

某一问题的先例是法院在解释法律时应考虑的司法宣布的原则的集合体。当一个先例确立了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或代表了关于某一特定问题的新的或改变了的法律时,该先例通常被称为里程碑式的决定

英国加拿大等遵循普通法的国家(魁北克除外),先例是法律分析和裁决的核心。在一些制度中,先例不具有约束力,但被法院考虑在内。

先例的类型

具有约束力的先例

必须适用或遵循的先例被称为具有约束力的先例(或称强制性先例强制性具有约束力的权威等)。根据"遵循先例"原则,下级法院必须尊重上级法院作出的法律认定,而上级法院的法律认定是在该法院审理的案件的上诉途径之内。在美国的州法院和联邦法院,管辖权往往按地域划分给地方审判法院,其中几个地方审判法院属于地区上诉法院的领地,而所有地区法院都属于最高法院。根据定义,下级法院的裁决相互之间或系统内的任何上级法院没有约束力,上诉法院的裁决也相互之间或对属于不同上诉法院的地方法院没有约束力。此外,法院必须遵循自己早先就其他案件作出的法律声明,并尊重其他法院对其审理的当事方之间有关同一事实或事件模式的争端作出的裁决,除非它们有充分理由改变这些裁决。

一位法学教授对强制性先例作了如下描述:

在确定管辖范围后,只有当管辖范围的先例直接涉及问题时,法院才"有义务"遵循该管辖范围的先例。在最强烈的意义上,"直接相关"是指:(1)先例案件所解决的问题与要解决的问题相同。(1) 先例中解决的问题与待决案件中要解决的问题相同,(2) 解决该问题对于处理先例案件是必要的;(3) 先例案件中的重要事实在待决案件中也存在,(4) 待决案件中没有出现可视为重要的其他事实。

在特殊情况下,上级法院可以推翻或推翻强制性的先例,但往往会在推翻先例之前试图对先例进行区分,从而在任何情况下都会限制先例的范围。

先例对法官的"约束力"或"强制性"与法律对公民的约束力不同。法官不能因为不同意先例而被监禁或罚款。他的誓言不是对先例,但至少对联邦法官来说,是对"美国宪法和法律"的誓言。司法道德规范》没有提到要服从先例,而是要服从"联邦宪法和他们执行法律的州的宪法"。司法行为准则》对先例只字未提。在大多数情况下,先例是对宪法和我国法律最合理的解释,在这种情况下,遵循先例就是对宪法的宣誓最忠实的遵守。但当法官认为多数意见中对宪法的解释与反对意见中的解释相比没有说服力时,那么遵循先例就可能违反法官的誓言。在一次裁决中,罗伊-摩尔法官看到了这样的区别,他承认其作为先例的权威性,但他说:"[最高法院多数派]对宪法的解释是他们的解释。但没有什么能与宣誓官员对宪法的宣誓相冲突。"当然,混乱是不小心无视先例的后果。试图遵守法律的公民需要对法律有一个认识。

不具约束力/有说服力的先例

非强制性但有用或相关的先例被称为具有说服力的先例(或具有说服力的权威咨询先例)。有说服力的先例包括下级法院、其他地域管辖区的同级法院或上级法院判决的案件、其他平行系统(例如,军事法院、行政法院、土著/部落法院、美国的州法院与联邦法院)的案件,以及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其他国家、条约、世界司法机构的案件等。

在第一印象的情况下,法院往往依赖其他法域的法院以前处理过类似问题的具有说服力的先例。有说服力的先例可通过上级法院采纳该先例而具有约束力。

自定义

传统上得到法院和法官承认的长期习惯是第一种先例。习惯可以在整个社会中根深蒂固,以至于获得法律效力。法院在其审议中不需要对相同或类似的问题作出具体的案件裁决,就可以注意到习惯或传统的先例。

案例法

另一类先例是判例法。在普通法体系中,这类先例在法院的审议中根据若干因素给予或多或少的重视。最重要的是该先例是否"切中要害",即该先例处理的情况是否与本案的情况相同或非常相似?其次,该先例是在何时何地作出的?与本案在同一司法管辖区的近期判决将得到极大的重视。其次是法律与当地法律相同的司法管辖区的近期判例,按降序排列。因情况不同而产生的先例、后来被推翻的旧案或法律不同的法域中的案件将得到最少的权重。

对先例的严格分析

法院的表述

美国第三巡回上诉法院指出:

司法先例将具体的法律后果附在已裁定的案件裁决中的一组详细事实上,然后将其视为为确定涉及相同或类似的重要事实并在同一法院或司法系统的下级法院产生的后续案件提供规则。

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指出:

Stare decisis是指法院坚持先例的政策;这个词不过是stre decisis et non quieta movere的缩写--"坚持和遵守决定,不扰乱已定的东西"。考虑一下"decisis"这个词。这个词的意思,从字面和法律上看,就是决定。根据"遵循先例"原则,一个案件的重要性只在于它决定了什么--"是什么",而不是"为什么",也不是"如何"。就先例而言,"遵循先例"的重要性仅在于决定,即一套详细事实之后的详细法律后果。

从时间上看,先例可有助于确定趋势,从而表明对法律的解释演变的下一个合乎逻辑的步骤。例如,如果法律对移民的限制越来越多,那么关于这个问题的下一个法律决定可能会进一步限制移民。

最近,学者们试图将网络理论应用于先例,以确定哪些先例最重要或最具权威性,以及法院的解释和优先事项如何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

超强对决权(Super stare decisis)

"超惯例判决"是一个术语,指的是抵制或免于被推翻的重要先例,而不考虑最初的裁决是否正确。它可以被视为先例权力范围中的一个极端,或者表达一种信念,或对这种信念的批评,即某些决定不应被推翻。

1976年,理查德-波斯纳(Richard Posner)和威廉-兰德斯(William Landes)在他们撰写的一篇关于通过计算引文来检验先例理论的文章中创造了"超级先例"一词。Posner和Landes用这个词来描述被引用的判决的影响力。"超级先例"一词后来与不同的问题联系在一起:推翻一项判决的难度。1992年,罗格斯大学教授Earl Maltz批评最高法院在"计划生育诉Casey"一案中的裁决赞同这样的观点:如果一方能够在一个具有重大国家意义的问题上控制法院(如Roe诉Wade),那么这一方就可以"通过一种超级先例"保护自己的立场不被推翻。

在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对首席大法官约翰-G-罗伯茨和大法官塞缪尔-阿利托的确认听证会上,这个问题又出现了。在听证会之前,委员会主席、宾夕法尼亚州的参议员阿伦-斯佩克特在《纽约时报》上写了一篇专栏文章,将罗伊案称为"超级先例"。他在听证会上提到了这一概念(并看似幽默地提到"超级先例"),但罗伯茨和阿利托都没有认可这一术语或概念。

对先例的批评

在1997年的一本有争议的书中,迈克尔-特罗特律师指责美国律师过度依赖具有约束力和说服力的权威,而不是手头案件的是非曲直,是20世纪法律费用上涨的主要因素。他认为,法院应禁止在其管辖范围之外引用有说服力的先例,但有两个例外。

(1) 外国法域的法律是案件的主体,或

(2) 诉讼人打算要求辖区最高法院推翻有约束力的先例,因此需要引用有说服力的先例来证明其他辖区的趋势;

问题和答案

问:什么是普通法法律体系中的先例?
答:普通法法律体系中的先例是指确立了一项原则或规则的法律案件,然后由法院或其他司法机构在裁决以后有类似问题或事实的案件时使用。

问:使用先例的好处是什么?
答:使用先例可以提供法律的可预测性、稳定性、公平性和效率。

问:法律先例学说的拉丁文术语是什么?
答:法律先例理论的拉丁文术语是stare decisis。

问:一项判决何时会被称为里程碑式的判决?
答:当一项判决确立了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或在某一特定问题上代表了新的或改变了的法律时,它就被称为里程碑式的判决。

问:在哪些国家,先例在法律分析和裁决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答:在遵循普通法的国家,如英国和加拿大(魁北克除外),先例在法律分析和裁决中起着重要作用。

问:先例在所有体系中都有约束力吗?
答:不是,先例在所有制度中都有约束力,但法院可能会考虑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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