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格蘭法律制度

英国法又称普通法,是英格兰威尔士的法律体系。它一般分为刑法和民法。它传播到前大英帝国的许多地方,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新西兰以及许多其他国家。

英国法律的独特之处在于,它的基础是将法律先例适用于法官现在和将来的决定。法官必须遵循上级法院过去作出的法律决定,但不一定遵循下级法院作出的决定。英国法律不以宪法为基础,也没有法律编纂。然而,有一些非官方出版物提供了现行法律的组织清单。议会有权制定法律,这些法律自动被视为有效,不得由法院审查。只有议会有权修改法律。

约翰-摩根的《陪审团》(1861年)Zoom
约翰-摩根的《陪审团》(1861年)

历程

Æthelberht(肯特郡的阿谢尔伯特)的法律约写于602年,是盎格鲁-撒克逊法律或任何日耳曼语言的法律的最古老的例子。盎格鲁-撒克逊法是以古日耳曼法为基础的,而古日耳曼法是以亲属关系为基础的法律体系。亲属群体对其成员的行为和保护负责。对他人的错误由Weregild支付,这是一种对每个和每件财产的价值。到了10世纪,这些已经变成了一个百人制度。他们不再以亲属关系为基础,而是组织起来保护百人团中的其他人并执行法律。一个百夫长负责管理一百人,并负责确保所有的纠纷得到解决。

1066年,诺曼人征服了英格兰,带来了许多法律上的变化。虽然大部分盎格鲁-撒克逊法律被保留下来,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诺曼人又增加了新的法律。在诺曼人入侵之前,英格兰的大部分法律都是地方法律,由当地法院执行。王室法院被引入后,他们并没有马上接管地方法律,而是在一段时间内接管。王室法院吸取了地方法律的精华,并在整个英格兰使用。这就确立了英国的普通法,即全国通用的法律体系。这时,第二种法院制度发展起来,称为衡平法,由大法官法庭管理。衡平法处理普通法未涉及的情况。衡平法裁决的例子包括强制执行留置权、纠正财产界线或命令某人做某事以防止损害。

18世纪的法律学者威廉-布莱克斯通写了一本四卷本的《英格兰法律评论》,首次对英国法律进行了完整的概述。该书最初出版于1765-1769年,此后多次再版。他的《评注》一直沿用到19世纪,是英国和美国学习法律的主要指导工具。亚伯拉罕-林肯将阅读《布莱斯通评注》作为自己学习法律的一部分。

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可能是在诺曼征服之后才传入英国的。起初,陪审员在法庭上充当证人。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当然是到了英国亨利二世统治时期,他们成为了法庭案件中事实的审判者。陪审团开始审议争议双方提供的证据。随着时间的推移,陪审员在审判前被告知的案件信息越来越少,他们了解了在法庭上做出决定所需要的东西。

7世纪Æthelberht法律的开篇。Zoom
7世纪Æthelberht法律的开篇。

向威尔士提出申请

苏格兰北爱尔兰不同威尔士不是联合王国的一个单独的司法管辖区。英格兰王国内威尔士的旧法律被英王亨利八世的《威尔士法律法》所废除。这使威尔士在法律上与英格兰保持一致。1746年至1967年期间,法律中凡是提到英格兰的地方都包括威尔士。随着1967年《威尔士语言法》的颁布,这种情况已经停止。现在,该司法管辖区通常被称为"英格兰和威尔士"。虽然威尔士拥有一定程度的政治自治权,但在2007年威尔士大选后《2006年威尔士政府法》生效之前,威尔士没有能力通过主要立法。即便如此,威尔士的法律制度仍然是英国普通法。这与北爱尔兰的情况不同。它并没有因为其立法机构被中止而不再是一个独特的司法管辖区。一个主要的区别还在于威尔士语的使用,因为有关威尔士的法律适用于威尔士,而不是联合王国的其他地区。1993年《威尔士语言法》是联合王国议会的一项法律。该法规定威尔士公共部门的威尔士语英语享有同等地位。威尔士法院也可以讲威尔士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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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和答案

问:什么是英国法律?
答:英国法律,也叫普通法,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律体系。它一般分为刑法和民法。

问:英国法是如何传播的?
答:英国法传播到前大英帝国的许多地方,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和新西兰以及其他许多国家。

问:英国法律是如何运作的?
答:英国法的基础是将法律先例应用于法官现在和未来的决定。法官必须遵循上级法院过去作出的法律决定,但不一定是下级法院作出的决定。

问:英国是否有宪法?
答:没有,英国没有编纂法律或宪法。但是,有一些非官方的出版物提供了有组织的现行法律清单。

问:在英国,谁有权力制定法律?
答:议会有权制定法律,这些法律被自动认为是有效的,并且不得由法院审查。

问:在英国,谁有权力修改法律?
答:在英国,只有议会有权力修改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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