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伊诉韦德案是美国最高法院1971-1973年的一项里程碑式的判决。法院裁定,禁止堕胎的法律(除非是为了挽救母亲的生命)是违宪的。这项裁决使堕胎在许多情况下都是合法的。该裁决说,妇女的隐私权延伸到她所怀的胎儿/未出生的孩子。法院认为,在怀孕头三个月,堕胎并不比怀着胎儿/未出生的孩子满月更危险。判决结果是7比2,首席大法官Warren E. Burger和其他六位大法官投票支持"Jane Roe",大法官William Rehnquist和Byron White投票反对。

这个决定让全国人民产生了分歧,至今仍有争议。人们分为支持生命的群体和支持选择的群体。支持生命的人认为,每个人都有生命权,不应该允许堕胎,因为它结束了一个无辜者的生命。支持选择权的人认为,妇女有权选择她想用自己的身体和孩子的身体做什么,政府不应该干预。罗伊案受到后来一项名为"韦伯斯特诉生殖健康案"(1989年)的裁决的限制,该裁决允许在某些情况下对堕胎进行监管。有几个州已经考虑制定法律,完全禁止堕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