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訴韋德案

罗伊诉韦德案是美国最高法院1971-1973年的一项里程碑式的判决。法院裁定,禁止堕胎的法律(除非是为了挽救母亲的生命)是违宪的。这项裁决使堕胎在许多情况下都是合法的。该裁决说,妇女的隐私权延伸到她所怀的胎儿/未出生的孩子。法院认为,在怀孕头三个月,堕胎并不比怀着胎儿/未出生的孩子满月更危险。判决结果是7比2,首席大法官Warren E. Burger和其他六位大法官投票支持"Jane Roe",大法官William Rehnquist和Byron White投票反对。

这个决定让全国人民产生了分歧,至今仍有争议。人们分为支持生命的群体和支持选择的群体。支持生命的人认为,每个人都有生命权,不应该允许堕胎,因为它结束了一个无辜者的生命。支持选择权的人认为,妇女有权选择她想用自己的身体和孩子的身体做什么,政府不应该干预。罗伊案受到后来一项名为"韦伯斯特诉生殖健康案"(1989年)的裁决的限制,该裁决允许在某些情况下对堕胎进行监管。有几个州已经考虑制定法律,完全禁止堕胎。

背景资料

它始于得克萨斯州,是对一项禁止任何形式的堕胎的法律的挑战,除非母亲有生命危险。1970年,一名怀孕的得克萨斯州妇女Norma McCorvey(别名Jane Roe)在得克萨斯州联邦法院对达拉斯县地区检察官Henry Wade提起诉讼。麦考维声称自己是一名单身女性,并且已经怀孕,她想终止妊娠。她希望由医生安全地完成,但她说她没有能力到德州以外的地方去。她不能在德克萨斯州进行合法的堕胎,因为她没有生命危险。她的诉讼声称,德克萨斯州的法律侵犯了她的隐私权,受到第一、第四第五第九第十四修正案的保护。罗伊补充说,她是"代表她自己和所有其他处于同样情况的女性"起诉的。这个案子慢慢地进入了美国最高法院。与此同时,McCorvey生下了她的孩子,并将其送去收养。

多数人的决定

在一项7比2的裁决中,法院认为,妇女的堕胎权受到第十四修正案规定的隐私权的保护。该判决允许妇女在怀孕头三个月决定是保留还是流产胎儿/胎儿。这影响了46个州的法律。Harry Blackmun法官撰写了多数意见。"我们.承认我们意识到堕胎争议的敏感性和情感性,意识到即使在医生中也存在着强烈的反对意见,意识到这个问题所激发的深刻和似乎绝对的信念"。- "Blackmun法官(1973年):

不同意见

反对意见由William Rehnquist法官撰写。他反对多数人的决定,提出了若干理由:

  • 他首先指出,本案没有合法的原告,这是审理本案的一个要求。合法的原告应该是在案件审理期间怀孕头三个月的妇女。McCorvey(Jane Roe)不符合这一条件,因此该裁决不适用于本案。
  • 法院根据一般的"以往案例中的隐私权",承认妇女的堕胎权。但他认为,"像这样的交易很难说是这个词的一般用法中的'私人'"。
  • 多数人的意见对隐私权在《宪法》中的确切位置含糊不清。提到了几项修正案,但都没有明确指出包含隐私权。宪法中没有隐私一词。
  • 其他问题包括法院作为立法机构,将怀孕分为三个孕期,并概述了各州可允许的限制。Rehnquist指出,1868年第十四条修正案通过时,37个州中有36个州制定了禁止堕胎的法律,包括得克萨斯州。他写道:".从这段历史中可以得出的唯一结论是,起草人并不打算让第十四条修正案从各州收回就这一问题立法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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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的解释

"隐私权"的基础是一种司法解释,可以追溯到早先的Griswold诉康涅狄格州案(1965年)。在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中,最高法院裁定康涅狄格州一项禁止使用避孕药具的法律侵犯了《宪法》中的隐私权。然而,宪法中并没有直接提到隐私权。最高法院指出,隐私权是由若干修正案所隐含的。从1923年开始,法院将第十四修正案中的"自由"保障解释为广泛的隐私权。William O.Douglas法官说,隐私权的保障具有penumbras(隐含的权利),"由这些保障形成,有助于赋予其生命和实质"。

孕期概念

法院在其裁决中使用了怀孕三个月的框架。在前三个月,堕胎比分娩对母亲更安全。其理由是,是否在这一阶段进行堕胎的决定应由母亲来决定。任何干预前三个月堕胎的法律都将被认为是违宪的。在第二个三个月期间,法律只能为了保护母亲的健康而对堕胎进行管理。在第三个三个月,未出生的孩子是有生命力的(能够在母亲的子宫外独立生活)。因此,法律可以限制或禁止堕胎,除非是为了保护母亲的健康。这一理论一直维持到1992年。在"计划生育诉Casey"(1992年)一案中,法院将堕胎的合法性从以孕期为依据改为以胎儿的生存能力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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