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第九修正案
美国宪法第九修正案(第九修正案)于1791年12月15日获得批准,是美国权利法案的一部分。詹姆斯-麦迪逊希望确保《权利法案》不会被视为只授予它所列出的那些权利。它是最高法院最少提及的修正案之一。第九修正案在被提及时,通常在支持一项新权利方面起着次要作用。少数依赖第九修正案的权利之一是宪法规定的隐私权。第九修正案的意思,简单地说,就是除了宪法中列出的权利外,美国人民还有其他权利。
文本
"宪法中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应解释为否认或贬低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
人民保留的权利
1787年,在制宪会议上,新宪法必须得到十三个州中九个州的批准。任何没有批准宪法的州都不会成为美国的一部分。许多人反对建立一个对各州政府拥有权力的国家政府。他们被称为 "反联邦主义者"。他们认为每个州都应该是一个主权国家。联邦党人希望有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为了通过宪法并开始建立新的政府形式,双方达成了妥协。主要的联邦党人,如帕特里克-亨利和乔治-梅森,建议以修正案的形式在宪法中加入权利法案。1789年9月25日,国会批准了宪法的12条修正案,并将其提交给各州进行批准。1791年12月15日,各州批准了其中的十条修正案,成为《权利法案》。
最初,《权利法案》的制定者希望明确,这些权利不是用来增加国家政府的权力。它们也不是为了保证人民的额外权利。然而,现代的解释是,人民拥有《权利法案》中没有列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