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权利法案

权利法案》是《美国宪法》前十项修正案的名称,限制联邦政府的权力,保障美国公民的某些权利。这些修正案是由詹姆斯-麦迪逊于1789年撰写的,是基于关于个人权利的重要思想。权利法案于1791年生效,当时3/4的州都同意这些法案是公平的。最初,《权利法案》有12个不同的修正案,但前两个修正案没有得到足够的州通过。没有通过的第二条修正案最终在1992年被加入宪法,成为宪法中的第27条修正案。

  • 第一修正案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建立宗教或禁止自由行使宗教的法律."

这意味着,政府不能将任何宗教定为官方宗教。它也不能阻止人们信奉任何宗教。

"......或剥夺言论自由"

这意味着政府不能阻止人们说出他们的想法。它适用于许多表达形式,如艺术。但是,人们没有说限制他人权利的话的自由。例如,人们没有威胁杀害他人的自由。

"...或新闻界"

这意味着政府不能阻止报纸和其他新闻来源报道新闻。

"...或人民和平集会的权利..."

这意味着人们可以通过聚集在一起,举行集会或游行来抗议,只要不是暴力的

"......并向政府请愿,要求纠正冤情。"

这意味着,人们可以向政府投诉他们不喜欢的事情,他们可以要求政府解决这些事情。他们可以要求政府解决这些问题。

  • 第二修正案

"管理良好的民兵是自由国家安全的必要条件,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应受到侵犯"。

人们有权利拥有枪支

"在和平时期,士兵不得被安置在任何房子里,他必须征得房主的同意;在战争时期,也不得被安置在任何房子里,但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

这就意味着,不能强迫人们在家里养兵。

"人民的人身、房屋、文件和财产安全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

政府无权无故搜查人民及其财产,也无权无故拿走人民的财产。

".除非有合理的理由,经宣誓或确认,并特别说明要搜查的地点和要扣押的人或物,否则不得签发搜查令"。

搜查令允许警方搜查某人的财产,只有在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该人藏有可能显示已发生犯罪的东西时,才能发出搜查令。

"除非经大陪审团的预审或起诉,否则任何人都不得为任何死罪或恶名昭著的罪行负责,除非是在陆军或海军中发生的案件,或在战争或公共危险时期实际服役的民兵中发生的案件."

如果有人被指控犯有非常严重的罪行,包括可判处死刑的罪行,他们有权让大陪审团决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对其进行审判。但是,这不适用于被指控在服兵役期间犯罪的人。

".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两次危及生命或肢体."

如果某人被指控犯罪并接受审判,但被判定无罪,则不能强迫此人接受第二次审判。在第一次被判无罪后对同一人进行第二次审判的想法被称为一罪二审

".也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成为对自己不利的证人."

不能强迫某人在法庭上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词。这意味着,不能强迫他们在审判中说有损于自己的案件的话。

"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未经正当补偿,不得将私人财产用于公共用途"。

如果不首先通过法律制度,就不能以处决、入狱或坐牢或夺走金钱或财产的方式对某人进行惩罚。这可能意味着要举行听证会,接受法官审理,或进行陪审团审判。

"在所有刑事诉讼中,被告应享有由犯罪发生地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进行迅速和公开审判的权利,该地区应事先依法确定."

如果某人被指控犯罪,他们有权在被指控犯罪后不需要太长时间就开始接受审判。审判必须公开进行,不能秘密进行。该人有权要求陪审团对案件进行公平裁决。陪审团成员不能在审判开始前决定他们将站在哪一方。他们还有权在犯罪发生的同一地区进行审判。

".并被告知指控的性质和原因;与对他不利的证人对质;有获得对他有利的证人的强制性程序."

因犯罪而受审的人有权知道他们被指控犯罪的原因,并有权向(比如在法庭上)证明此人犯罪的任何证人提问。正在受审的人有权让证人在审判中说此人没有犯罪。

"... ...并得到律师的辩护协助"

因犯罪而受审的人有权得到律师的辩护

"在普通法诉讼中,如果争议的价值超过20美元,则应保留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而且除了根据普通法的规则外,美国任何法院都不得以其他方式重新审查由陪审团审判的事实"。

如果有人因为价值至少20美元的东西起诉别人,这就叫民事审判。他们有权利接受陪审团的审判。陪审团的决定是最终的,尽管在一些罕见的案件中,如果法官认为陪审团的决定忽视了他们在审判期间了解到的事实,法官可以抛出陪审团的决定,并带来一个新的陪审团。

"不得要求过高的保释金."

如果有人被捕,不能给他们太高的保释金。保释金是被逮捕的人如果想在审判开始前被放出监狱就必须支付的东西。如果他们在审判时出现,他们就会拿回自己的钱。

"也不实行过高的罚款,也不实行残忍和不寻常的惩罚"。

如果陪审团在审判中决定某人有罪,对他的惩罚就不能过于严厉或残忍。也不能强迫他们为其罪行支付过高的金钱作为惩罚。

"《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解释为否认或贬低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

即使宪法没有特别提及,人们也可以拥有其他权利。

"《宪法》没有授予美国的权力,也没有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分别保留给各州或人民"。

问题和答案

问:什么是《权利法案》?
答:《权利法案》是美国宪法前十条修正案的名称,它限制了联邦政府的权力,保障了美国公民的某些权利。

问:这些修正案是谁写的?
答:这些修正案是由詹姆斯-麦迪逊在1789年写的。

问:《权利法案》中最初包括多少条修正案?
答:最初,《权利法案》中包括12条不同的修正案。

问:第一修正案对宗教的规定是什么?
答: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建立宗教的法律,也不得禁止自由行使宗教。这意味着,政府不能将任何宗教作为官方宗教,也不能阻止人们信奉任何宗教。

问:第三修正案对士兵有什么规定?
答:第三修正案规定,在和平时期,未经房主同意,士兵不得在任何房屋内驻扎,在战争时期,也不得以法律规定的方式驻扎。这意味着,不能强迫人们在他们的房子里留宿士兵。

问:第五修正案对一罪不二审是怎么规定的?
答: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两次受到生命或肢体的威胁;这意味着,如果有人被指控犯罪并接受审判而被认定无罪,他们不能被强迫进行第二次审判。

问:第10条修正案对宪法未授权给美国的权力作了哪些规定?
答:第10条修正案规定,宪法没有授予美国的权力,也没有禁止各州的权力,分别保留给各州或人民;也就是说,即使宪法没有特别提到,人们也可以拥有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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