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修正案是美国宪法的第十三、十四和十五修正案,于1865年至1870年,即内战结束后的五年间通过。这些修正案在战后进行南方各州的重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许多北方政治家认为,这些修正案将美国从一个(用亚伯拉罕-林肯的话说)"半奴隶半自由"的国家转变为一个宪法保障的"自由之福"将扩大到所有人民,包括前奴隶及其后代的国家。
第十三修正案(1865年提出并批准)废除了奴隶制。第十四修正案(1866年提出,1868年批准)确立了适用于所有公民的特权和豁免条款;并规定适当程序和平等保护条款适用于所有人。第十五修正案(1869年提出,1870年批准)禁止基于"种族、肤色或以前的奴役状况"的公民投票权歧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