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适当生活水平的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它是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接受的《世界人权宣言》的一部分。

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平,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并有权在失业、疾病、残疾、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得到保障。

-《世界人权宣言》第25.1条。

此外,《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一条也有规定,该公约也是联合国的一项人权条约。

这项权利的前身是免于匮乏的自由,是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在1941年1月6日的国情咨文中说出的四大自由之一。按照罗斯福的说法,这是世界上每个地方的人都应该拥有的权利。罗斯福在演讲中对他的第三项权利作了如下描述:

第三是免于匮乏的自由,换句话说,这意味着经济上的理解,这将确保每个国家的居民在世界各地过上健康的和平生活。

1941年1月6日,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