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

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1954年)(全名奥利弗-布朗等人诉堪萨斯州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是美国最高法院的一项里程碑式的判决。1950年,在堪萨斯州的托皮卡,一位名叫琳达-布朗黑人三年级女生,要走过一英里多的铁路开关站,才能到她的黑人儿童隔离学校。然而,在不到七个街区的地方有一所白人儿童小学。当时,美国的许多学校都是种族隔离的。黑人儿童和白人儿童不允许上同一所学校。

她的父亲奥利弗-布朗试图让琳达进入白人学校,但学校校长拒绝了。又有12位黑人家长和奥利弗-布朗一起,试图让他们的孩子进入白人小学。两所学校应该是"分开但平等"的。然而,它们并不平等。

1951年,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帮助家长提起集体诉讼。在堪萨斯州、南卡罗来纳州、弗吉尼亚州、特拉华州和哥伦比亚地区有五起关于黑人学生上合法隔离学校的诉讼。1896年,最高法院曾在Plessy诉Ferguson案中裁定,只要黑人和白人分开的地方是"分开但平等"的,那么种族隔离就是合法的。有色人种协进会的律师认为,托皮卡的白人和黑人学校不是"分开但平等"的。

肯尼思-克拉克是一位心理学家,他给年轻的非裔美国人的孩子们发放了黑色和白色的娃娃,看看他们对种族隔离和融合的感受。孩子们喜欢白色的娃娃。在娃娃测试之后,克拉克还给黑人孩子们画了一个孩子的图画,让他们像自己一样给它上色,其中一些孩子给自己上色的是白色或黄色的蜡笔,他们也把这些蜡笔用在了案例中。

该案最终一直打到最高法院。经过多年的努力,1954年,瑟古德-马歇尔和其他有色人种协进会律师团队赢得了此案。之所以命名为"布朗",是因为她是原告名单上按字母顺序排列的第一个名字。诉讼后,许多原告失去了工作和社会的尊重

判决

最高法院有九位大法官。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的投票是一致的,也就是说,九位大法官的投票都是一样的。其中一位法官罗伯特-杰克逊最近心脏病突发,本来下个月才会回到法庭。然而,当法官们宣读他们的判决时,他却来到了法庭,可能是为了表明每个法官都同意。

该案的裁决是由曾任首席大法官的厄尔-沃伦撰写的。他说,"单独的教育设施本质上是不平等的"。这一裁决使学校的种族隔离在美国各州都是违法的。

一些州一开始并没有服从法院的这一决定。最高法院裁定,学校有5年时间取消种族隔离。直到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所有的公立学校才实现了一体化(与种族隔离相反)。要使美国的学校实现一体化,需要许多州和最高法院作出决定,迫使学校实现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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