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ssy v. Ferguson
Plessy v. Ferguson, 163 U.S. 537 (1896), 是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个案件,裁定只要为两个种族提供平等的设施,隔离是合法的。多数意见由亨利-比林斯-布朗法官撰写,少数意见由约翰-马歇尔-哈兰法官撰写。 1954年,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部分推翻了普莱西诉弗格森案的裁决。
Plessy v. Ferguson, 163 U.S. 537 (1896), 是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个案件,裁定只要为两个种族提供平等的设施,隔离是合法的。多数意见由亨利-比林斯-布朗法官撰写,少数意见由约翰-马歇尔-哈兰法官撰写。
1954年,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部分推翻了普莱西诉弗格森案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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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决定
最高法院在一项7比1的裁决中裁定,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是有效的。他们说,要求白人和黑人分开乘坐火车并没有对黑人造成任何伤害。约翰-马歇尔-哈兰法官是唯一认为该法律违反宪法的法官。他认为种族隔离使美国黑人感到低人一等。他说,宪法是 "色盲",法律不应该对任何群体比其他群体更好。
布朗和普莱西
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规定按种族隔离学校为非法。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甚至裁定,""分开的设施[总是]不平等的"。
然而,除了学校之外,布朗法案并没有规定在任何其他地方实行种族隔离是非法的。其他地方的种族隔离仍然是合法的。这意味着布朗案推翻了普莱西诉弗格森案的部分内容,将学校的种族隔离定为非法,但它没有推翻整个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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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legsaOnline.com Plessy v. Ferguson Leandro Alegsa
URL: https://zh.alegsaonline.com/art/77463
来源
- pelicanpub.com : We As Freeman: Plessy v. Ferguson: The Fight Against Legal Segregation
- caselaw.findlaw.com :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1954), No. 10; Argued: December 9, 1952; Decided: May 17, 1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