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ssy v. Ferguson

Plessy v. Ferguson, 163 U.S. 537 (1896), 是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个案件,裁定只要为两个种族提供平等的设施,隔离是合法的。多数意见由亨利-比林斯-布朗法官撰写,少数意见由约翰-马歇尔-哈兰法官撰写。

1954年,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部分推翻了普莱西诉弗格森案的裁决。

背景介绍

路易斯安那州通过了一项法律,规定白人和黑人必须在火车上乘坐不同的车厢,但要求火车车厢必须 "平等"。荷马-普莱西有八分之一的黑人血统(意味着他的八个曾祖父母中有一个是黑人),他因乘坐白人专用车厢而被捕。他对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提出质疑,说这是违反美国宪法的。普莱西认为,要求东路易斯安那铁路公司隔离火车的州法律剥夺了他在美国宪法第十三第十四修正案下的权利。

该决定

最高法院在一项7比1的裁决中裁定,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是有效的。他们说,要求白人和黑人分开乘坐火车并没有对黑人造成任何伤害。约翰-马歇尔-哈兰法官是唯一认为该法律违反宪法的法官。他认为种族隔离使美国黑人感到低人一等。他说,宪法是 "色盲",法律不应该对任何群体比其他群体更好。

布朗和普莱西

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规定按种族隔离学校为非法。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甚至裁定,""分开的设施[总是]不平等的"。

然而,除了学校之外,布朗法案并没有规定在任何其他地方实行种族隔离是非法的。其他地方的种族隔离仍然是合法的。这意味着布朗案推翻了普莱西诉弗格森案部分内容,将学校的种族隔离定为非法,但它没有推翻整个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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