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见(或异议)是法律案件中的一种意见。它由一名或多名法官撰写,表示不同意法院的多数意见。在某些情况下,他们只是宣布不同意多数意见。在其他情况下,它们可能被用来指示、鞭策或以其他方式试图说服其他法官接受少数人的观点。
如果不一定指的是一项法律决定,也可称为少数人报告。
反对意见通常与多数意见和任何赞同意见同时撰写。它们也在同一时间发表和公布。反对意见不构成具有约束力的先例,也不成为判例法的一部分。然而,在随后的案件中,当论证法院的判决应受到限制或被推翻时,它们有时可以被作为一种有说服力的权威形式加以引用。在某些情况下,以前的反对意见被用来刺激法律的改变。后来的案件可能导致多数意见采用以前在异议中主张的某项法律规则。与赞同意见一样,异议意见和多数意见之间的意见差异往往可以突出多数意见的准确立场。首席大法官查尔斯-埃文斯-休斯在1936年指出。"终审法院的不同意见是一种上诉"。
不同意见可能出于任何原因而不同意多数意见:对现有判例法的不同解释,适用不同的原则,或对事实的不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