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同意意见是指法院的一名或多名法官提出的书面意见,该意见同意法院多数人的决定,但陈述了不同(或补充)的理由。它也可用于补充评论。当法院的绝对多数不能就决定案件的基础达成一致时,法院的决定可以包含在若干同意意见中。由最多法官加入的同意意见称为"多数意见"。
由于未能获得法院的多数票,赞同意见不是具有约束力的先例(普通法),不能作为先例引用。但赞同意见有时可以作为一种有说服力的先例被引用(假设没有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已经生效)。多数意见和赞同意见之间的观点冲突可以帮助律师理解多数意见中的法律要点。偶尔,法官会用赞同意见来表示他或她对某些类型的"测试案例"持开放态度,以便制定新的法律规则。反过来,这种赞同意见可能会比同一案件的多数意见更有名气。这种现象的一个著名例子是Escola v. Coca-Cola Bottling Co.(1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