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欧洲委员会成员的国家商定了《世界人权宣言》中确保人权的文件中的某些要点。这些要点成为《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其简称为《欧洲人权公约》ECHR)。《公约》还设立了欧洲人权法院,该法院的判决根据其第46条具有法律效力。

《欧洲人权公约》写于1950年11月4日。

《欧洲人权公约》制定了许多议定书,例如:关于受教育权的第2号议定书、关于反对公共当局的一切歧视的第12号议定书和关于彻底废除死刑的第13号议定书。议定书是一套规则。所有成员国都必须遵守这些规则。

欧洲人权法院可以对收到的申诉或案件作出裁决。如果一个人认为一个欧洲国家侵犯了他或她的人权,他可以向欧洲人权法院的法官提出申诉。法官会听取申诉并作出裁决。各国政府必须遵守这些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