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得维的亚国家权利和义务公约》是一项条约。今天,它已成为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该条约于1933年12月26日在乌拉圭蒙得维的亚举行的第七届美洲国家国际会议上签署。在这次会议上,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和国务卿科德尔-赫尔宣布了所谓的"睦邻政策",反对美国武装干涉美洲间事务。富兰克林-罗斯福试图通过这个条约扭转人们对"美国佬帝国主义"的看法。美国帝国主义的观点是由他的前任赫伯特-胡佛总统制定的政策(主要是)带来的。有19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其中3个国家持保留意见(巴西、秘鲁和美国)。
公约是关于什么是国家,国家有什么权利和义务。最著名的是第1条,该条规定了国家地位的四项标准,有时被认为是对习惯国际法的准确陈述。
作为国际法上的人,国家应具备以下条件。(a) 常住人口;(b) 确定的领土;(c) 政府;(d) 与其他国家建立关系的能力。
此外,第3条第一句话明确指出:"国家的政治存在与其他国家的承认无关"。"这就是所谓的国家存在的宣示性理论。
有些人质疑这些标准是否足够,因为这些标准允许像中华民国(台湾)这样的不被承认的实体或像西兰公国、索马里兰或利比里亚兰这样的代表不足或没有代表的实体要求获得正式的国家地位。根据国家地位的另一种构成理论,一个国家只有在得到其他国家承认的情况下才会存在。这不应与埃斯特拉达学说相混淆。
有些人试图扩大国家的定义,尽管他们得到的支持较少。非领土微国的创始人经常说,《蒙得维的亚公约》中关于界定领土的要求是不公正的。一些非领土实体,特别是马耳他主权军事教团,被认为是国际法的主体,但它们并不希望成为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