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ynton诉弗吉尼亚州案364 U.S.454(1960),是美国最高法院的一项裁决。1958年12月20日,在霍华德法学院读大四的布鲁斯-博因顿乘车离开华盛顿,准备回家过圣诞节,去阿拉巴马州的蒙哥马利。在弗吉尼亚州里士满的巴士总站,他进入餐厅,坐在"白人专用"区。由于拒绝离开,他被逮捕并被判刑,因为他违反了弗吉尼亚州的一项法规,该法规规定任何"没有法律授权"的人在被禁止后继续留下是非法的。他随后向弗吉尼亚州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他坚持认为"对他的定罪违反了《州际商业法》和《联邦宪法》平等保护、正当程序和商业条款"。但州最高法院维持了对他的定罪.接下来他又向美国最高法院申请调卷。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定罪。法院认为,博因顿"有联邦权利留在餐馆的白人部分",因为《州际商业法》"禁止任何州际汽车共同承运人对任何人进行不公正的歧视"。"Hugo Black法官发表了多数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