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团作废
陪审团无效是指明知故犯,故意无视证据或拒绝适用陪审团指示中解释的法律。陪审团可能认为法律的应用不公平、不公正或在某些方面不道德。或者,他们可能想就某些社会问题 "发出一个信息"。陪审团作废不是陪审团的法律职能,通常不被认为与陪审团根据事实和法律判断案件的职责相一致。
很明显,陪审团确实有权力宣布无效。但他们是否有权利宣布无效是另一个问题。一旦作出 "无罪 "的判决,一罪不二审就适用,被告不能再被审判。如果法官得知某位陪审员打算宣布判决无效,法官有权撤换该陪审员。通常情况下,法院不会告诉陪审员他们有权力宣布判决无效。这有好处也有坏处。法官担心,如果他们告诉陪审员,他们就会出现陪审团无政府状态,陪审员为所欲为。然而,如果明智地使用,陪审团的无效化可以提供有价值的反馈,有时也可以做一些好事。
历史
陪审团无效原则可以追溯到1215年《大宪章》确立的英国陪审团制度的雏形。这种做法在殖民时期传到了美国。被认为是美国陪审团无效的先例的案件是1735年约翰-彼得-赞格的案件。他因煽动性诽谤而受审。曾格在他的报纸《周报》上批评了州长。州长想尽一切办法确保有罪判决,他甚至取消了曾格的律师资格,不让他有法律代表。但陪审团拒绝给他定罪,违背了法官的命令。
歧视性的无罪判决
在美国,除了陪审团无效的历史外,还有歧视性无罪判决的历史。歧视性无罪判决的一个例子是,陪审团无效判决被用来惩罚女性强奸受害者,允许强奸犯逍遥法外。家庭暴力的女性受害者也是如此。根据有关研究,女性受害者在法庭上的行为是否 "适当",与陪审团的行为方式有很大关系。另一个例子是1991年的罗德尼-金案。金是一名非洲裔美国人,他被警察殴打的录像带。尽管陪审团在法庭上观看了录像,但他们还是宣布殴打他的警察无罪。
反对陪审团无效的论点
陪审团作废可以是陪审团表达他们自己的偏见和偏向的一种方式。例子包括全白人陪审团对黑人被告执行吉姆-克罗法,而让对黑人犯下种族罪行的白人被告获得自由。此外,仅仅因为一个陪审团决定使法律无效,就允许一个犯有同样罪行的被告获得自由而另一个被告被定罪,这似乎是不公平的。这是对第十四修正案规定的平等保护概念的挑战。
在1895年最高法院对Sparf v. United States的判决中,法院裁定法官没有义务告诉陪审员关于陪审团无效的情况。该判决并没有说法官不能告诉陪审员关于无效审判的情况,也没有说陪审员没有这种权力。他们只是说法官不需要告诉陪审员。这导致了现在美国法官对试图以任何方式提出无效论证的辩护律师进行处罚的普遍做法。
支持陪审团无效的论点
当陪审团让有罪的人逍遥法外时,这被称为陪审团无效。当检察官决定不指控一个有罪的人犯罪时,这被称为 "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检察官是法律专业人士,而陪审团成员不是。然而,检察官也是政治家,可能会做出有政治动机的决定,也可能是腐败分子。法官通常会指示陪审团根据案情而不是法律的是非曲直作出裁决。但有一种说法是,陪审团有责任决定他们是否认为法律在某一特定案件中是错误的。
当看到有人犯罪时反应过激的人,自己也可能犯了罪。例如,如果一个孩子被酒后驾车的人杀死,而父亲又杀死了酒后驾车的人,根据法律,父亲可能犯有谋杀罪。如果一个人看到有人对他的妻子或女儿进行性侵犯并将攻击者殴打致死(在许多司法管辖区),情况也是如此。陪审团是由生活在一个社区的人组成的。如果他们认为这样做是安全的,他们可以决定让某人获得自由。
问题和答案
问:什么是陪审团无效原则?答:陪审团无效是指陪审团故意无视证据或拒绝适用陪审团指令中解释的法律。
问:为什么陪审团会进行无效宣告?
答:陪审团可能认为法律的适用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公平、不公正或不道德的,或者可能想就某些社会问题 "发出一个信息"。
问:陪审团宣布无效是否合法?
答:不,这不是陪审团的法定职能,通常被认为不符合陪审团根据事实和法律判断案件的职责。
问:陪审团是否有权力宣布无效?
答:是的,很明显,陪审团有权力宣布无效。
问:陪审团是否有权利宣布无效?
答:关于他们是否有权利宣布无效,这是另一个问题。一旦作出无罪的判决,就会出现一罪不二审的情况,因此被告不能再被审判。如果法官得知某位陪审员打算宣布判决无效,法官有权撤换该陪审员。
问:法院通常会告诉陪审员,他们有权力宣布判决无效吗?
答:不,法院通常不会告诉陪审员他们有权力宣布判决无效。法官们担心,如果他们告诉陪审员,他们就会出现陪审团无政府状态,陪审员会为所欲为。
问:陪审团无效原则是否有用?
答:是的,陪审团作废可以提供有价值的反馈,如果明智地使用,有时是有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