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国历史上,护国是指1653-59年期间,英格兰、苏格兰和爱尔兰联邦由一名护国公治理。

在保护国之前,英格兰(然后是苏格兰爱尔兰)自1649年宣布英格兰为联邦以来,一直由议会直接统治。1653年4月,奥利弗-克伦威尔(Oliver Cromwell)率领的士兵赶走了伦普议会。尽管取而代之的赤膊议会(1653年7月至12月)是由克伦威尔和军队领导人提名的,但它同样难以控制。

护国公一职是由1653年12月通过的宪法设立的。克伦威尔得到了这个职位,并终身担任。虽然宪法在护国公、国务委员会和议会之间划分了权力,但实际上又出现了君主制结束后所没有的强大的行政权力。克伦威尔政府被称为"(事实上的)军事独裁的首批实验之一"(Abbott)。

在保护国时期,有清教徒立法。对犹太人和大多数新教徒实行了宗教宽容,但对英国圣公会罗马天主教徒则没有。

1658年9月克伦威尔去世后,新任护国公理查德-克伦威尔(Richard Cromwell)无法控制军队,于1659年5月辞职。经过混乱的"间歇期",1660年5月,在乔治-蒙克将军的倡议下,君主制得以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