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第十七修正案

1913年4月8日批准的美国宪法第十七修正案第十七修正案)改变了美国参议员的选举方法。在最初的125年里,宪法第1条第3款要求美国参议员由州立法机选举产生。美国参议院中的一些问题导致需要将参议员的选举方式从间接选举改为由美国人民直接选举

文本

美国参议院由各州的两名参议员组成,由各州人民选举产生,任期六年;每名参议员有一票。各州的选举人应具备州立法机构中人数最多的部门的选举人所需的资格。

当任何州在参议院的代表出现空缺时,该州的行政当局应发出选举令,以填补这些空缺。但任何州的立法机构可授权其行政部门作出临时任命,直到人民按立法机构的指示通过选举填补空缺。

本修正案不得被解释为影响在其作为宪法的一部分生效之前选出的任何参议员的选举或任期。

背景介绍

1788年宪法通过时,参议员由各州立法机构选举产生。这一规定一直有效了125年。到19纪末,这一程序显然存在许多问题。除了持续数月甚至数年的长期空缺之外,政治机器也获得了对州立法机构的控制。这腐蚀了这一程序,参议院被视为一个 "百万富翁俱乐部",为私人利益而不是人民服务。从19世纪90年代开始,议院通过了几项关于宪法修正案的,建议参议员通过直接选举产生。参议院甚至拒绝对这些提案进行表决。

这时,许多州改变了策略。美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了两种修改宪法的方法。除了常见的由国会两院进行三分之二投票的方法外,还有另一种方法。它规定,如果三分之二的州立法机构提出申请,国会必须召集宪会议。这种方法以前没有使用过。当看起来有三分之二的州希望进行变革时,国会就采取行动了。

众议院于1911年通过了第39号联合决议,提议修改宪法,直接选举美国参议员。参议院接受了该决议,但由于它包括一项修改,所以又回到了众议院。修正后的联合决议案在一年后被送至各州供批准。所需的四分之三的州批准了该修正案,第十七修正案于1913年4月8日正式生效。

条款

第1条

美国人民将从每个州选出两名参议员,任期6年。每位参议员在参议院有一票。有100名参议员和100张选票。"各州的选举人应具有州立法机构中人数最多的部门的选举人所需的资格",这意味着任何能够在本州的州选举中投票的人,也可以投票选举参议员。在宪法的古老语言中,这样写是为了允许各州对有资格投票给其参议员的人有不同的资格。

第2条

空缺条款。以前,当出现空缺时,几个州的立法机无法就谁来填补该职位达成一致。在第十七修正案之前,空缺可能持续数月,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数年。根据第十七条修正案,如果一名参议员死亡或不得不离职,其所在州的可以任命一名临时参议员,直到举行别选举

第3条

这是一个简单的补充,以防止第十七条修正案的通过中断在修正案通过前选出的任何参议员的选举或任期。1914年的美国参议院选举是第一次全国性的参议员普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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