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第十二修正案第十二修正案)于1803年12月9日在国会提出。它于1804年6月15日得到各州立法机构的批准。它规定了选举总统副总统的新程序。在修订前,选举团的每个成员只投一票。获得最多选票的候选人成为总统。获得第二高票数的候选人成为副总统。第十二项修正案将这一程序改为目前的制度,即一票投给总统,一票投给副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