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分配修正案

国会分配修正案》(原名为《第一条》)是对《美国宪法》提出的一项修正案,是1789年9月25日第一次国会批准的《美国宪法》十二项"修正案条款"之一。它是1789年9月25日第一次国会批准的美国宪法12条"修正案"之一。它们被送往几个立法机构批准。如果获得通过,它将确立一个公式,在每次宪法规定的wikt:十年一次的人口普查后确定众议院的适当规模。它是十二项拟议修正案中唯一没有获得通过的修正案,因为它还没有得到足够的州批准而成为宪法的一部分。

由于国会没有为其批准设定时限,《国会分配修正案》在技术上仍有待各州批准。现在还需要另外27个州的批准,才能通过这项修正案。原有12条修正案中的另一条1789年修正案("第二条"),终于在1992年获得批准。它成为《第二十七修正案》

案文

在《宪法》第一条规定的第一次点名后,每三万人应设一名代表,直到人数达到一百人,之后由国会规定比例,即每四万人不得少于一百名代表,也不得少于一名代表,直到代表人数达到二百人;之后由国会规定比例,即每五万人不得少于二百名代表,也不得超过一名代表。

背景资料

自建国以来,众议院的"理想"席位数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1787年制宪会议的代表们将代表比例定为每4万人中有一名代表。在乔治-华盛顿的建议下,这一比例被改为1:3万。这是华盛顿唯一一次对会议期间辩论的任何实际问题发表意见。

在《联邦党人》第55号中,詹姆斯-麦迪逊认为,众议院的规模必须平衡该机构的立法能力与立法者需要与人民有足够的关系,以了解他们在当地的情况,这些代表的社会阶层要足够低,以同情人民群众的感情,他们的权力要足够稀释,以限制他们对公众信任和利益的滥用。

".首先,人数如此之少的代表将是公共利益的不安全保管人;其次,他们将不具备对其众多选民的当地情况的适当了解;第三,他们将从最不同情人民群众的感情的公民阶层中选拔,并最有可能以少数人的永久提升和多数人的消沉为目标;."

反对批准《宪法》的反联邦主义者指出,随着各州总人口的增长,该文件中没有任何内容可以保证众议院的席位数量继续代表小选区。他们担心,随着时间的推移,如果选区规模仍然相对较小,而选区变得更加宽泛,那么只有那些在广泛的地理区域享有声誉的知名人士才能确保当选。他们还担心,国会中的那些人将因此而对其所在地区的普通人缺乏足够的同情和联系。

在各州的批准大会上,这种关切是显而易见的,其中有几个州特别要求进行修正,以确保众议院的最低规模。弗吉尼亚州的批准决议提议:

根据《宪法》中提到的查点或人口普查,每三万名代表中有一名代表,直到代表总数达到200名;此后,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按国会的指示,继续或增加[原文如此],随着人口的增加[原文如此],不时将各州的代表分配给更多的人。

反联邦主义者梅兰克顿-史密斯在纽约批准大会上宣布:

我们当然应该在宪法中规定那些对自由至关重要的东西。如果说有什么东西属于这种情况,那就是立法机构的数量。

支持批准宪法的联邦党人安抚了那些反对批准宪法的人,他们同意新政府应立即解决反联邦党人的关切,并考虑修改宪法。保证这些问题将在第一次国会中得到解决,对批准新形式的政府至关重要。

立法和批准历史

1789年6月8日,弗吉尼亚州众议员詹姆斯-麦迪逊首先在众议院提出了一项修正案,确立了确定众议院适当规模和各州代表适当分配的公式,这是几项宪法修正案之一。麦迪逊的原意是:

第一条第2节第3款中,删除以下文字,即:"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每三万名,但每一州应至少有一名代表,直到进行这种清点为止;"并插入以下文字:"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每三万名,但每个州至少应有一名代表,直到进行这种点名为止",并插入以下文字,即:"在第一次实际点名之后,每三万名代表中应有一名代表,直到人数达到-,此后国会将对比例作出规定,人数不得少于-,也不得多于-,但在第一次点名之后,每个州应至少有两名代表;在此之前"。

这和麦迪逊的其他提案一起,被提交给一个由各州一名代表组成的委员会。从委员会出来后,众议院全体成员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辩论,并于1789年8月24日通过了这个提案和其他16条修正案。这些提案接下来进入参议院,参议院进行了26项实质性的修改。1789年9月9日,参议院批准了经过删减和合并的一揽子修正案,共12条。在这个修正案中,改变的是众议院议员人数达到100人后所要遵循的分配公式。

在送交各州批准时,如果有10个州投赞成票,这项修正案就可以实施。在1791年3月4日佛蒙特州加入联邦时,这个数字上升到了11个州。到了1791年年底,修正案只差一個州。然而,當肯塔基州在1792年6月1日成為一個州時,這個數字攀升至12個,而且,即使肯塔基州在那年夏天批准了該修正案(與其他11個修正案一起),它仍然差一個州。此后再无其他州批准该修正案。要成为宪法的一部分,还需要27个州的批准。

前律师Eugene Martin LaVergne声称已经找到证据表明,整个拟议的《权利法案》,包括这项拟议的修正案,已于1790年得到康涅狄格州的批准。因此,肯塔基州1792年的批准足以使该修正案满足宪法要求,成为宪法的一部分。然而,据LaVergne称,康涅狄格州的批准书从未提交国会采取行动。LaVergne在对一些联邦官员的诉讼中论证了这一点,但案件被驳回。美国第三巡回上诉法院立即确认了这一驳回,并在法庭上予以确认,从而结束了这一案件。

相关网页

  • 美国宪法修正案清单
  • 第十四修正案第2条(修改了第一条第2条第3款的部分,通常称为五分之三妥协)
  • 美国国会的摊款
  • 1792年的分配法
  • 1911年分配法
  • 1929年《重新分配法》

问题和答案

问:什么是《国会分配法修正案》?
答:国会分配修正案是对美国宪法的一项拟议修正案,它将在每次宪法规定的十年一次的人口普查之后,制定一个公式来确定众议院的适当规模。

问:它是什么时候被国会批准的?
答:它于1789年9月25日被国会批准。

问:必须有多少个州批准它,它才能成为宪法的一部分?
答:它必须得到另外27个州的批准,才能成为宪法的一部分。

问:1789年提出的其他12个修正案中的一个发生了什么?
答:其中一条被称为第二条,最终在1992年被批准,被称为第二十七条修正案。

问:国会是否为该修正案的批准设定了时间限制?
答:没有,国会没有为其批准设定时限,所以从技术上讲,它仍有待各州批准。
问:总共有多少条条款被送至各州立法机构供批准?答:有12条 "修正案 "被送至各州立法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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