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0年澳大利亚联邦宪法法》(Imp)包含一个序言和九个章节。第1-8节解释了建立联邦的法律。第9节以"联邦宪法应如下......"开头,包含了澳大利亚联邦宪法。宪法本身分为8章,共128节。
议会
第一章规定了澳大利亚议会。本章包括三个部分:
第1条规定,立法权属于议会。它是政府中权力最大的部分。
第一章第二部分是关于参议院的。参议员将"由本国人民直接选举",作为单一选民投票。每个州的参议员人数相同。目前,每个州有12名参议员,大陆领地、北方领地和澳大利亚首都领地各有2名参议员。
第一章第三部分是关于众议院的。第24条规定,众议院的议员人数必须是参议院的两倍,每个议员都是由单一选民选举产生。这就是所谓的"联系"。其目的是防止在联合会议的情况下,参议院的权力被淹没(见下文第57条)。一个州的选民数量将根据其在全国人口中的比例而定。
第一章第四部分说的是谁可以投票、谁可以被选入议会、议员的报酬是多少、议会规则及相关事项。
第一章第五部分是关于议会的权力。第51节涉及英联邦议会的权力,称为"具体权力"。有"并行权力",因为联邦和各州都可以就这些主题制定法律。如果法律不同,联邦法律更重要(第109条)。在第51条的39个部分中,有几个部分已经成为决定联邦政府在法律上拥有多少权力的非常重要的部分。这些权力包括贸易和商业权、公司权和对外事务权。第52条涉及只属于英联邦议会的权力。各州不能就这些议题制定法律。
行政政府
第二章规定了政府的行政部门。行政权由总督行使,由联邦执行委员会提供咨询。总督是总司令。总督可任命和罢免行政委员会成员、国务部长和行政政府的所有官员。这些权力,连同解散(或拒绝解散)议会的权力(第5条,第57条),被称为"保留权力"。这些权力的使用是按惯例进行的。一般来说,总督只根据总理的建议行事。只有一次总督不采纳总理的建议。总督约翰-科尔爵士在1975年澳大利亚宪政危机中以自己的名义解除了总理高夫-惠特拉姆的职务。
所有威斯敏斯特国家的保留权力只是在明白的公约之外极少行使。然而,与加拿大等其他英联邦王国的宪法正式授予君主广泛的储备权力不同,即使是澳大利亚女王的正式权力也极为有限,大多数权力只能由总督使用。
第68条规定,澳大利亚海军和军队的总指挥是:"联邦海军和军队的总指挥权属于作为女王代表的总督"。现在澳大利亚国防军总司令由昆廷-布莱斯阁下担任澳大利亚总督。澳大利亚女王并不掌握军队的指挥权。
司法机关
第三章规定了政府的司法部门。第71条规定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权,该法院将被称为澳大利亚高等法院。议会还可以设立新的联邦法院或赋予其他法院联邦权力。这类法院被称为"第三章法院",是唯一可以使用联邦司法权的法院。第73条和第75-78条概述了高等法院的原始和上诉管辖权。第74条解释了如何向女王会议提出上诉。第79条允许议会限制能够行使联邦司法权的法官人数,第80条保证由陪审团审判针对联邦的可公诉罪行。
金融和贸易
第四章涉及联邦系统的金融和贸易。第81条规定,联邦的所有收入都应构成综合收入基金。议会可以就如何使用其资金制定法律(第53条)。与议会的大多数其他权力不同,根据这项权力制定的法律通常不能受到质疑。第90条赋予联邦对关税和消费税的专属权力。
第92条规定,"各国之间的贸易、商业和交往应绝对自由"。这句话的确切含义是大量法律的主题。
第96条规定,联邦有权"按照议会认为合适的条款和条件"向各州提供资金。这一权力不受《宪法》任何其他部分的限制,如第99条,该条禁止优待一个州或另一个州。它只受第116条(宗教自由)和可能的其他此类自由的限制。这项权力本来只是为了使用("在十年期间.此后直到议会另有规定为止"),多年来英联邦一直在使用这项权力鼓励各州在不同程度上进行合作。
第101条设立了一个国家间委员会,这个机构已经不复存在,但它本应在联邦结构中发挥重要作用。
各国
第五章规定了各州在联邦制下可以如何做。第106-108节保留了《宪法》、议会的权力和各州的现行法律。
第109条规定,如果州法与联邦法不同,则联邦法为法律。
第111条规定,一个州可以将其土地的任何部分交给联邦。这种情况已经发生过几次。南澳大利亚州将北部地区交给了联邦。
第114条禁止任何州拥有自己的军事力量。它还禁止州或联邦对对方的财产征税。
第116条规定了"宗教自由",禁止联邦制定任何法律,以建立宗教、强行规定任何宗教仪式或阻止宗教,或对公职进行宗教歧视。
新州
第六章允许建立新的国家或加入英联邦。第122条允许议会规定任何新领土在议会中的代表权。第123条规定,改变一个国家的边界需要得到该国议会的支持,并且必须在该国通过公民投票。
自联邦成立以来,没有新的州加入联邦。
杂项
第七章说,联邦(现堪培拉)政府所在地应在新南威尔士州,但距悉尼不少于100英里,总督可任命副手。第127条首先说,在任何联邦或州的人口普查中,不能将土著人计算在内。该条于1967年作了修改。
宪法的修改
第八章规定了如何修改《宪法》。第128条规定,修改宪法必须经公民投票批准。成功的修改需要:
- 在联邦议会两院中获得多数票;以及
- 在全民投票中获得全国多数票;
- 大多数州的大多数
总督必须在议会通过后两到六个月内将公民投票法案提交给人民。宪法修正案在议会和公民投票中均获得通过后,就会得到总督的御准。这就使它成为新的法律,《宪法》的措辞将被修改。
这一过程的一个例外是,如果联邦议会的一院拒绝了该修正案。如果该法案在第一议院通过,但被第二议院否决,那么三个月后,第一议院可以再次通过该法案。如果该法案仍被第二议院否决,那么总督可选择仍将该法案付诸人民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