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憲法

澳大利亚宪法是规定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及其运作方式的法律。它由若干文件组成。最重要的是《澳大利亚联邦宪法》。澳大利亚人民在1898-1900年的全民公决中投票决定接受宪法。随后,《宪法》作为《1900年澳大利亚联邦宪法法案》(Imp)的一部分获得通过,这是英国议会的一项法案。维多利亚女王于1900年7月9日签署了该宪法。宪法于1901年1月1日成为法律。尽管宪法是英国议会的法案,但《澳大利亚法案》剥夺了英国议会修改宪法的权力。现在只有澳大利亚人民可以通过公民投票来修改宪法。

还有两部法律支持《澳大利亚宪法》。第一部是《威斯敏斯特法规》,由联邦通过的《1942年威斯敏斯特法规收养法》第二部是1986年《澳大利亚法》,该法由澳大利亚各州议会、联合王国议会和澳大利亚联邦议会通过。这些法案加在一起,起到了切断澳大利亚和英国之间所有宪法联系的作用。尽管两个国家的君主是同一个人,即女王伊丽莎白二世,但现在这两个国家已经分开。

根据澳大利亚的普通法体系,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和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有权决定宪法的实际含义。

历程

澳大利亚宪法的历史始于19世纪的联邦制。这导致澳大利亚各殖民地于1901年共同组成澳大利亚联邦

联合会

19世纪中期,澳大利亚各殖民地需要在影响到它们的事情上进行合作,特别是殖民地之间的关税问题。这种合作导致了将各殖民地联合成一个单一联邦的计划。推动这一计划的力量主要来自英国,而当地的支持很少。较小的殖民地认为它们会被较大的殖民地所取代。维多利亚州和新南威尔士州对于保护当地工业的必要性与允许大家自由贸易的必要性并不一致。当时的美国内战也削弱了联邦制的理由。这些困难导致了19世纪60年代和19世纪50年代实现联邦制的几次尝试失败。

到了19世纪80年代,澳大利亚人对德国人和法国人在太平洋地区日益增长的存在感到担忧。随着澳大利亚认同感的增强,这为1885年成立第一个跨殖民地机构--澳大拉西亚联邦委员会创造了机会。这个联邦委员会可以就某些问题制定法律,但没有常设办公室、行政机构或自己的收入来源。新南威尔士州是最大的殖民地,它不会参加。

新南威尔士州总理亨利-帕克斯在19世纪90年代推动召开了一系列会议,讨论联邦制问题。第一次会议于1890年在墨尔本举行,另一次会议是1891年在悉尼举行的全国大洋洲会议。参加这些会议的都是殖民地领导人。在1891年的会议上,许多人都希望实行联邦制。大部分的讨论都是关于联邦制如何运作。在塞缪尔-格里菲斯爵士(Sir Samuel Griffith)的帮助下,起草了一份宪法草案。这些会议并没有得到民众的支持。憲法草案也遺漏了一些重要但困難的問題,例如關稅政策。1891年的草案被提交给各殖民地议会,但没有得到新南威尔士州的支持。没有新南威尔士州的支持,其他殖民地就不愿意继续。

1895年,澳大利亚各殖民地的六位总理同意通过民选成立一个新的大会。大会在1897年至1898年的一年时间里召开了会议。会议产生了一部与1891年草案相同的新宪法,但增加了关于责任政府的规定。为了获得民众的支持,草案由各殖民地的选民投票表决。在一次失败后,除西澳大利亚州外,其他殖民地的选民都收到了一份修改后的草案。五个殖民地通过了该法案,然后将该法案送交威斯敏斯特议会,并致函要求女王将其变为法律。

英国政府在该法案通过前做了一项修改,即殖民地的首席法官希望有权就高等法院的裁决向枢密院提出上诉。殖民地的首席大法官希望有权就高等法院关于宪法问题的决定向枢密院提出上诉。他们担心议会可以改变联邦或州的权力限制。英国议会在1900年通过了《澳大利亚联邦宪法法案》西澳大利亚州终于及时同意加入联邦,于1901年1月1日正式开始加入澳大利亚联邦。

1990年,伦敦公共档案局将1900年《澳大利亚联邦宪法法案》的原件借给了澳大利亚。澳大利亚政府希望保留该副本。英国议会同意,通过了《1990年澳大利亚宪法(公共记录副本)法》

《威斯敏斯特规约》和《澳大利亚法》。

虽然联邦使澳大利亚独立于英国,但从法律上讲,联邦是大英帝国议会通过适用于澳大利亚的1900年《澳大利亚联邦宪法法案》(Imp)建立的。因此,对于英帝国法律是否仍然适用于英联邦,一直存在着不确定性。1931年的《威斯敏斯特法规》解决了这一问题,英联邦通过1942年的《威斯敏斯特法规采纳法》通过了该法规。威斯敏斯特法规使包括英联邦在内的各领地摆脱了帝国的法律和控制。在法律上,这是澳大利亚国家独立的时刻。

然而,英国法律在澳大利亚各州仍然比较重要。1986年的《澳大利亚法》固定了这一点,该法由澳大利亚、英国和各州议会通过。该法制止了英国议会对澳大利亚各州制定法律的权力。它还停止了澳大利亚法院向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提出的上诉。由于这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件,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前往澳大利亚签署了该法律的公告。

这两项法律的一个结果是,澳大利亚现在是一个完全独立的国家。现在的宪法和原来的法案不一样了,因为澳大利亚人民可以通过全民公决,修改宪法[]。但是,英国的法律书上还保留着原来的法案,并注明:"宪法不一定是在澳大利亚生效的形式"。即使联合王国议会要取消1900年《澳大利亚联邦宪法法案》,也不会对澳大利亚产生任何影响[]

文章

1900年澳大利亚联邦宪法法》(Imp)包含一个序言和九个章节。第1-8节解释了建立联邦的法律。第9节以"联邦宪法应如下......"开头,包含了澳大利亚联邦宪法。宪法本身分为8章,共128节。

议会

第一章规定了澳大利亚议会。本章包括三个部分:

第1条规定,立法权属于议会。它是政府中权力最大的部分。

第一章第二部分是关于参议院的。参议员将"由本国人民直接选举",作为单一选民投票。每个州的参议员人数相同。目前,每个州有12名参议员,大陆领地、北方领地和澳大利亚首都领地各有2名参议员。

第一章第三部分是关于众议院的。第24条规定,众议院的议员人数必须是参议院的两倍,每个议员都是由单一选民选举产生。这就是所谓的"联系"。其目的是防止在联合会议的情况下,参议院的权力被淹没(见下文第57条)。一个州的选民数量将根据其在全国人口中的比例而定。

第一章第四部分说的是谁可以投票、谁可以被选入议会、议员的报酬是多少、议会规则及相关事项。

第一章第五部分是关于议会的权力。第51节涉及英联邦议会的权力,称为"具体权力"。有"并行权力",因为联邦和各州都可以就这些主题制定法律。如果法律不同,联邦法律更重要(第109条)。在第51条的39个部分中,有几个部分已经成为决定联邦政府在法律上拥有多少权力的非常重要的部分。这些权力包括贸易和商业权、公司权和对外事务权。第52条涉及只属于英联邦议会的权力。各州不能就这些议题制定法律。

行政政府

第二章规定了政府的行政部门。行政权由总督行使,由联邦执行委员会提供咨询。总督是总司令。总督可任命和罢免行政委员会成员、国务部长和行政政府的所有官员。这些权力,连同解散(或拒绝解散)议会的权力(第5条,第57条),被称为"保留权力"。这些权力的使用是按惯例进行的。一般来说,总督只根据总理的建议行事。只有一次总督不采纳总理的建议。总督约翰-科尔爵士在1975年澳大利亚宪政危机中以自己的名义解除了总理高夫-惠特拉姆的职务。

所有威斯敏斯特国家的保留权力只是在明白的公约之外极少行使。然而,与加拿大等其他英联邦王国的宪法正式授予君主广泛的储备权力不同,即使是澳大利亚女王的正式权力也极为有限,大多数权力只能由总督使用。

第68条规定,澳大利亚海军和军队的总指挥是:"联邦海军和军队的总指挥权属于作为女王代表的总督"。现在澳大利亚国防军总司令由昆廷-布莱斯阁下担任澳大利亚总督澳大利亚女王并不掌握军队的指挥权。

司法机关

第三章规定了政府的司法部门。第71条规定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权,该法院将被称为澳大利亚高等法院。议会还可以设立新的联邦法院或赋予其他法院联邦权力。这类法院被称为"第三章法院",是唯一可以使用联邦司法权的法院。第73条和第75-78条概述了高等法院的原始和上诉管辖权。第74条解释了如何向女王会议提出上诉。第79条允许议会限制能够行使联邦司法权的法官人数,第80条保证由陪审团审判针对联邦的可公诉罪行。

金融和贸易

第四章涉及联邦系统的金融和贸易。第81条规定,联邦的所有收入都应构成综合收入基金。议会可以就如何使用其资金制定法律(第53条)。与议会的大多数其他权力不同,根据这项权力制定的法律通常不能受到质疑。第90条赋予联邦对关税和消费税的专属权力。

第92条规定,"各国之间的贸易、商业和交往应绝对自由"。这句话的确切含义是大量法律的主题。

第96条规定,联邦有权"按照议会认为合适的条款和条件"向各州提供资金。这一权力不受《宪法》任何其他部分的限制,如第99条,该条禁止优待一个州或另一个州。它只受第116条(宗教自由)和可能的其他此类自由的限制。这项权力本来只是为了使用("在十年期间.此后直到议会另有规定为止"),多年来英联邦一直在使用这项权力鼓励各州在不同程度上进行合作。

第101条设立了一个国家间委员会,这个机构已经不复存在,但它本应在联邦结构中发挥重要作用。

各国

第五章规定了各州在联邦制下可以如何做。第106-108节保留了《宪法》、议会的权力和各州的现行法律。

第109条规定,如果州法与联邦法不同,则联邦法为法律。

第111条规定,一个州可以将其土地的任何部分交给联邦。这种情况已经发生过几次。南澳大利亚州将北部地区交给了联邦。

第114条禁止任何州拥有自己的军事力量。它还禁止州或联邦对对方的财产征税。

第116条规定了"宗教自由",禁止联邦制定任何法律,以建立宗教、强行规定任何宗教仪式或阻止宗教,或对公职进行宗教歧视。

新州

第六章允许建立新的国家或加入英联邦。第122条允许议会规定任何新领土在议会中的代表权。第123条规定,改变一个国家的边界需要得到该国议会的支持,并且必须在该国通过公民投票。

自联邦成立以来,没有新的州加入联邦。

杂项

第七章说,联邦(现堪培拉)政府所在地应在新南威尔士州,但距悉尼不少于100英里,总督可任命副手。第127条首先说,在任何联邦或州的人口普查中,不能将土著人计算在内。该条于1967年作了修改。

宪法的修改

第八章规定了如何修改《宪法》。第128条规定,修改宪法必须经公民投票批准。成功的修改需要:

  • 在联邦议会两院中获得多数票;以及
  • 全民投票中获得全国多数票;
  • 大多数州的大多数

总督必须在议会通过后两到六个月内将公民投票法案提交给人民。宪法修正案在议会和公民投票中均获得通过后,就会得到总督的御准。这就使它成为新的法律,《宪法》的措辞将被修改。

这一过程的一个例外是,如果联邦议会的一院拒绝了该修正案。如果该法案在第一议院通过,但被第二议院否决,那么三个月后,第一议院可以再次通过该法案。如果该法案仍被第二议院否决,那么总督可选择仍将该法案付诸人民表决。

变化

如上所述,修改宪法需要进行全民公投,"赞成"票在全国范围内获得多数票,并在多数州获得多数票。

在公民投票中对44项修改宪法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其中8项已获批准。以下是已批准的修改清单:

  • 1906年----参议院选举----修改第13条,修改参议员的任期和日期。
  • 1910年----国家债务----修改第105条,赋予联邦接管国家债务的权力。
  • 1928年----国家债务----增加了第105A条,以确保1927年联邦和州政府之间达成的财政协议合法。
  • 1946年 -- -- 社会服务 -- -- 增加了第51条(二十三A),赋予联邦政府在一系列社会服务方面更多的权力。
  • 1967年 -- -- 原住民 -- -- 修改了第51条(二十六)款,授权联邦政府为任何种族的人制定法律,使其成为原住民;废除了第127条,该条规定:"在计算联邦、州或联邦其他部分的人口数量时,原住民不应计算在内"。
  • 1977
    • 参议院临时空缺 -- -- 1975年宪政危机的部分政治后果;正式确定了1975年被打破的惯例,即当参议院出现临时空缺时,相关州议会必须从与离任参议员相同的政党中选出一名新参议员(如果该政党仍然存在的话)。
    • 全民投票 -- -- 修改第128条,允许各领土居民在全民投票中投票,并计入全国总数。
    • 法官的退休 -- -- 修改了第72条,规定法官在70岁联邦法院退休。

公约的作用

除了成文的《宪法》和王室颁发的《专利证书》外,公约也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公约是多年来发展起来的,规定了各种宪法机制在实践中如何运作。

由于澳大利亚宪法是作为威斯敏斯特负责任的政府制度而制定和运作的,因此,公约在澳大利亚宪法的运作中发挥着强大的作用。一些重要的公约包括:

  • 宪法确实包括澳大利亚总理。这个职位最初是作为内阁的首脑。总理被视为政府首脑。
  • 虽然宪法对总督的权力限制不多,但按照惯例,总督根据总理的建议行事。

然而,由于公约没有成文,因此公约的存在和实践是可以辩论的。真正的或据称的违反公约的行为往往导致政治争议。一个极端的例子是1975年的澳大利亚宪法危机,在这次危机中,公约的运作受到了严重的考验。总督约翰-科尔爵士解除了工党总理戈夫-惠特拉姆的职务,任命马尔科姆-弗雷泽为看守总理,等待1975年的大选,随后的宪政危机得到了戏剧性的解决。据说在这一事件中打破了一些惯例。这些惯例包括:

  • 惯例是,当某一州的参议员在任期内出缺时,有关州政府将从与离任参议员相同的政党中提名一名替代者。据称,新南威尔士州的刘易斯政府和昆士兰州的比耶克-彼得森政府首先打破了这一惯例,他们分别以一名独立人士和一名反对惠特拉姆政府的工党成员填补了工党的空缺。

注:公约是在1977年全国公民投票后写进宪法的。这一改变意味着新的参议员必须来自与老参议员相同的党派。这将阻止刘易斯的任命,但不会阻止比耶尔克-彼得森的任命。不过,修改还说,如果新参议员"在就任之前不再是该党党员......他应被视为没有被如此选择或任命"。比耶克-彼得森任命的Albert Patrick Field在就任前被开除出工党,根据新的宪法修改,他将不会被任命。

  • 惯例是,当参议院由不控制众议院的政党控制时,参议院不会投票反对向政府提供货币。据称,1975年自由国家党联盟控制的参议院打破了这一惯例。

口译

根据澳大利亚的普通法传统,关于《宪法》的解释和适用的法律主要是通过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对各种案件的判决而发展起来的。在一些具有开创性的案件中,高等法院发展了若干理论,这些理论是解释澳大利亚宪法的基础。一些例子包括:

  • 三权分立----三章分别论述政府的三个分支,意味着三权分立,这与美国的三权分立类似,但对于威斯敏斯特制度下的政府来说,这是不寻常的。因此,举例来说,立法机关不能宣称预先决定法律结果,或改变法庭案件的方向或结果。
  • 权力的划分----政府的权力在联邦和州政府之间划分,某些权力为联邦所专有,其他权力同时行使,其余的权力则由各州独家拥有。
  • 政府间豁免权 -- -- 虽然"工程师案"认为,州政府和联邦政府之间不存在对彼此法律的普遍豁免权,但联邦不能颁布歧视各州或各州部分地区的税收法律(第51(二)节),也不能颁布歧视各州的法律,或阻止一个州作为一个州继续存在和运作的法律(墨尔本公司诉联邦)。

高等法院受理的绝大多数宪法案件都涉及定性问题:新法律是否属于宪法赋予联邦政府的权力。

批评

保护权利

《澳大利亚宪法》不包括《权利法案》。在1898年制宪会议上,有些人希望制定一部像美国宪法那样的《权利法案》,但大多数人认为,英国臣民的传统权利和自由已经足够。这些权利和自由将受到宪法所建立的议会制度和独立司法机构的保护。因此,《澳大利亚宪法》经常被批评为没有保护权利和自由。

包括一些权利。

  • 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 -- 第80条规定了由陪审团审判违反联邦法律的可起诉罪行的权利。然而,这项权利有严重的限制,因为联邦可以自由地使任何罪行,无论其惩罚多么严重,都可以通过起诉书以外的方式进行审判。正 如 希 根 斯 大 法 官 在 R v Archdall & Roskruge; Ex parte Carrigan and Brown (1928) 41 CLR 128 一 案 中 所 說 : ' 如 果 有 公 訴 書 , 必 頇 有 陪 審 團 , 但 沒 有 任 何 東 西 可 以 強 制 以 公 訴 書 進 行 程 序 。然而,在实践中,没有提出过滥用这一漏洞的重大问题。
  • 获得公正赔偿的权利 -- -- 第51(xxxi)段规定了对被联邦拿走的资产获得公正赔偿的权利。
  • 宗教自由权----第116条规定了有限的宗教自由权。它禁止联邦(但不禁止各州)"制定任何法律,建立任何宗教,或强行规定任何宗教仪式,或禁止自由行使任何宗教"。这一条是以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为基础的,但在操作上较弱。由于各州保留了联邦前作为殖民地的所有权力,但明确赋予联邦的权力除外,因此本条并不影响各州在宗教方面的立法权,根据高等法院的解释,联邦在宗教方面的立法,除了确立澳大利亚的官方宗教外,也不会受到本条的限制。
  • 歧视州外居民的权利 -- -- 第117条规定,一个州不得对另一个州的居民实施残疾或歧视。这一点得到了广泛的解释(Street诉昆士兰律师协会案),但并不禁止各州在国家自治和对其人民负责的情况下提出居住要求。

1992年和1994年,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在包括澳大利亚首都电视台案和Theophanous案在内的一系列案件中认定,《宪法》赋予了政治传播自由的"隐含"权利。这被认为是《宪法》所建立的民主制度的一个必要部分。但在后来的Lange v ABC案等案件中,这种"默示权利"的适用受到了限制。它绝不等同于言论自由,只是保护个人不受政府试图限制其政治交流的影响:它不提供针对其他个人的保护。

2007年,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在Roach诉选举专员案中说,《宪法》第7条和第24条规定,众议院和参议院的议员"由人民直接选举",这就形成了有限的选举权。这意味着原则上有普遍的选举权,并限制了联邦议会改变选举权的立法权。在本案中,一项立法修改,要求停止所有囚犯的投票权(而不是像修改前那样,只允许服刑3年以上的囚犯投票),被认为破坏了这项权利而遭到拒绝。

其他试图在高等法院的案件中寻找其他"默示权利"的尝试也没有成功。

序言

虽然1900年《澳大利亚帝国联邦宪法法》的序言是形式性的,但澳大利亚宪法本身没有序言。有人呼吁增加一个序言,以表达宪法所体现的精神和愿望。然而,反对的声音非常激烈,通常是基于序言的内容,以及该文本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1999年,由当时的总理约翰-霍华德撰写的拟议序言在与共和国公投同时举行的公投中被否决。"赞成"票(赞成插入序言)在六个州中没有获得任何一个州的多数票。

共和国提案

曾有许多人希望澳大利亚成为一个共和国。1999年11月6日,澳大利亚人不支持一项法律,即罢免女王,以总统取代总督。总统由联邦议会三分之二多数成员任命。民意调查结果称,大多数澳大利亚人赞成建立某种形式的共和国。许多在1999年公投中投反对票的选民希望能够投票选举总统。在1999年公投后的研究和民调中,人们表示,任命的总统不能独立于议会行事。由于可以任命总统,而不是由人民选举总统,许多人认为,赋予议会的权力太大,而对这种权力没有制衡。支持在近期再举行一次公投的人似乎越来越多,可能会再举行一次公投。前总理陆克文说,目前的情况"既不能再反映支撑澳洲民族的基本民主原则,也不能反映澳洲民族的多样性",。他考虑的是为独立的民选总统举行公投。他接着说,"在接下来的一年里,将对君主制问题进行"加速的公众辩论"。

纪念活动

7月9日是庆祝宪法日,即1900年宪法成为法律的日子。这一天不是公共假日。2000年7月9日首次举办宪法日,是为了纪念宪法百年,作为联邦百年纪念活动的一部分。庆祝活动规模不大,2001年后没有广泛举行。宪法日于2007年恢复,由保存原始宪法文件的澳大利亚国家档案馆和移民与公民部联合举办。

相关网页

问题和答案

问:什么是澳大利亚的宪法?
答:澳大利亚宪法是建立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的法律,并规定其如何运作。它由几个文件组成,其中最重要的是《澳大利亚联邦宪法》。

问:宪法是如何通过的?
答:澳大利亚人民在1898-1900年的公民投票中接受了《宪法》,然后作为《1900年澳大利亚联邦宪法法案》(Imp)的一部分获得通过,这是英国议会的一项法案。维多利亚女王于1900年7月9日签署了该法案,并于1901年1月1日成为法律。

问:现在谁有权力改变它?
答:现在只有澳大利亚人民可以通过公民投票来改变它。

问:还有哪些法律支持这部宪法?
答:还有两部法律支持这部宪法--《1942年威斯敏斯特收养法》和《1986年澳大利亚法》,它们都是由不同的议会通过的,包括澳大利亚各州的议会,以及澳大利亚和英国两个国家的议会。

问:这些法案是如何影响澳大利亚和英国之间的宪法联系的?
答:这些法案切断了澳大利亚和英国之间的所有宪法联系,因此,尽管它们拥有同一个君主--女王伊丽莎白二世,但它们现在是独立的国家。

问:谁有权力决定这部宪法的实际含义?
答:根据澳大利亚的普通法体系,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和联邦法院都有权决定这部宪法的实际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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