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第一条

美国宪法》第一条规定联邦政府立法部门,即美国国会。国会是一个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的两院制立法机构。

第一节:赋予国会的立法权

此处授予的所有立法权应赋予美国国会,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

第1条将联邦立法权完全交给了国会。第二条第三条也有类似条款。前者将行政权赋予总统。后者将司法权授予联邦司法机构。这三条在联邦政府的三个部门之间形成了分权。三权分立的目的是限制国会制定法律,限制总统执行法律,限制法院在不同情况下解释法律。

宪法中没有规定国会有调查权。但是,在宪法通过之前,美国殖民地的议会|就行使了这种权力。在他们之前,英国议会有调查权。国会一直认为是宪法中的隐性权力。在McGrain诉Daugherty案(1927年)中,最高法院认为,国会确实有调查权。

2011年1月5日,第112届国会开幕,众议院会议厅。Zoom
2011年1月5日,第112届国会开幕,众议院会议厅。

第2节:众议院

第 1 條:成員的組成及選舉

众议院应由若干州的人民每隔一年选出的议员组成,各州的选举人应具备州立法机关最多部门选举人所需的资格。

第二节规定,每两年由各州人民选举众议院议员。该州的"选举人"(选民)是指由该州决定有资格选举"州立法机构最多部门"的人,他们有资格选举该州的众议院议员。

第 2 条. 委员的资格成员的资格

凡未满二十五岁、未成为美国公民七年,且当选时不是其应当选州的居民者,不得担任代表。

《宪法》规定了对代表的三项要求。代表必须年满25岁。他或她必须居住在他或她当选的州。众议员还必须在过去七年中成为美国公民

第3条:代表和税收的分摊

代表和直接税应根据各州的人数在本联盟内可能包括的各州之间进行分摊,分摊的方法是将所有自由人(包括在一定年限内必须服役的人,但不包括未被征税的印第安人)的五分之三加到所有其他人员的总数上。实际点名应在美国国会第一次会议后三年内进行,并在其后每十年的任期内,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每三万名,但每个州至少应有一名代表;在进行这种点名之前,新罕布什尔州有权选择[原文如此]三名,马萨诸塞州八名,罗得岛和普罗维登斯种植园一名,康涅狄格州五名,纽约州六名,新泽西州四名,宾夕法尼亚州八名,特拉华州一名,马里兰州六名,弗吉尼亚州十名,北卡罗来纳州五名,南卡罗来纳州五名,乔治亚州三名。

经过激烈的辩论,《宪法》的制定者们做出了妥协,将人口作为确定众议院席位数的基础(称为分配制)。它还利用分摊来确定各州之间的税收责任。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宪法要求每十年进行一次人口普查。这是为了确定每个州和整个国家的人口。它还规定了哪些人应该和哪些人不应该被列入统计范围的规则。由于《宪法》将在全国人口普查完成之前生效,它规定了临时分配众议院的席位。

最初,每个州和整个国家的人口是由自由人总数加上所有其他人员(奴隶)的五分之三来确定的,但不包括不纳税的美洲原住民。这条宪法规则被称为五分之三妥协。它被用来确定众议院的代表人数。较大的州捐出更多的钱,在众议院中就会有更多的席位。

第十四修正案取消了五分之三的规则,并命令人口普查时不分肤色地计算每个人。它规定,21岁以上的男性可以投票。第十六条修正案取消了分摊和直接税之间的联系。第19次修正案取消了性别限制,允许妇女投票。第26次修正案将投票年龄的要求降低到18岁以上的人。但这些修正案都没有改变国会的分配。

自1929年颁布《重新分配法》以来,国会将众议院的席位数定为435个,但1959年阿拉斯加和夏威夷被接纳为州除外。然后,这个数字暂时变成了437个。

第4条:空缺

当任何国家的代表出现空缺时,其行政当局应发出选举令状以填补这些空缺。

第二节第4条规定,当众议院出现空缺时,众议院的工作不是安排替代人选。填补空缺的国家才有责任。此外,憲法並無授權州長委任臨時替補人選。他要安排特别选举来填补这个空缺。举行该选举的原有资格和程序仍然有效。

第5條:議長及其他官員;彈劾程序

众议院应选择[原文如此]其议长和其他官员,并拥有唯一的弹劾权。

第二节还规定,众议院可以选择其议长和其他官员。《宪法》没有规定,但每届议长都是众议院的成员。议长很少主持众议院的例行会议。相反,他选择委派一名低级议员来完成这项任务。

最后,第二节赋予众议院唯一的弹劾权。虽然最高法院没有机会解释这一具体规定,但法院认为,赋予众议院"唯一"的弹劾权,使众议院成为构成可弹劾罪行的唯一解释者。

这项权力类似于大陪审团提出刑事指控,但很少使用。自1789年以来,众议院已经启动了62次弹劾程序,19名联邦官员因此被正式弹劾,其中包括:两名总统(安德鲁-约翰逊和比尔-克林顿)、一名内阁部长(威廉-W-贝尔克纳普)、一名参议员(威廉-布朗特)、一名最高法院副法官(塞缪尔-蔡斯)和14名联邦法官。

《宪法》没有规定如何启动弹劾程序。直到20世纪初,众议院成员可以提出弹劾,然后将弹劾案分配给一个委员会进行调查。現時,彈劾程序由眾議院司法委員會提出。該委員會在調查有關指控後,才會提出建議,供眾議院全體議員考慮。如果众议院投票通过弹劾决议,司法委员会主席就会推荐一批"经理人",众议院随后通过决议批准这些人。這些代表繼而成為參議院彈劾審訊中的檢控隊伍(見下文第3節第6條 )。

第3节:参议院

第1条:组成;参议员的选举

美国参议院由每个州的立法机构选出的两名参议员组成,任期六年;每名参议员有一票。

第三节的第一条规定,每个州有权拥有两名参议员。该条款规定,他们将由州立法机构选举产生,任期6年。每名参议员有一票。通过这些规定,宪法的制定者意在保护各州作为州的利益。然而,这一条款已被1913年批准的第十七修正案所取代。由于参议院的问题,该条款被改为参议员现在由人民而不是州立法机构选举产生。

條例草案第2條:參議員的分類;空缺。

在第一次选举后,他们应立即聚集在一起,并尽可能平均地分成三个等级。第一类参议员的席位应在第二年届满时空缺,第二类参议员的席位应在第四年届满时空缺,第三类参议员的席位应在第六年届满时空缺,因此每隔一年可选出三分之一的参议员;如果在任何国家的立法机构休会期间因辞职或其他原因出现空缺,其行政部门可作出临时任命,直至下一次立法机构会议,然后由立法机构填补这些空缺。

参议院约有三分之一的议员每两年要进行一次改选。但整个机构从未在同一年内进行过连任。第十七修正案改变了空缺的填补方式。根据第十七修正案,如果参议员去世或不得不离职,其所在州的州长可以任命一名临时参议员,直到举行特别选举。

第3條。参议员的资格

凡未满30岁、未成为美国公民9年,且当选时不是其应当选的州的居民者,不得担任参议员。

参议员必须年满30岁,在当选前必须成为美国公民至少9年,并且必须在选举时居住在他或她所代表的州。与众议院的代表一样,宪法规定了参议员的资格。

第4条:副院长担任参议院院长

美国副总统为参议院议长,但无表决权,除非参议院议员人数相等。

第三节规定,副主席是参议院的主席。在担任这一职务时,不是参议院议员的副议长可以投下一票,以打破平局。在建国初期,副总统经常主持参议院的工作。在现代,副总统通常只在礼仪性场合或预计表决结果将出现平局时才主持参议院工作。35位不同的副总统共进行了243次打破平局的投票。

第5條:臨時主席及其他人員

参议院应选派[原文如此]其他主席团成员,并在副总统缺席或行使美国总统职务时选派一名临时总统。

草案第5条规定,当副主席缺席或行使主席职务时,由参议院选出的参议员担任参议院临时主席(指临时),主持该机构的工作。

参议院目前的做法是在每届国会开始时选举一名全职的临时总统,而不是使其成为一个只在副总统缺席期间存在的临时职位。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多数党中资历较深(任职时间最长)的议员一直担任这一职务。与众议院议长的情况一样,宪法并没有要求临时总统必须是参议员,但按照传统,总是要选出一名参议员。

第 6 條:彈劾的審訊

参议院拥有审判所有弹劾案的唯一权力。在为此目的开庭时,他们应宣誓或确认。审判美国总统时,由首席法官主持。没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议员的同意,任何人都不能被定罪。

众议院投票弹劾总统、副总统或其他文职官员,但参议院担任法官和陪审团。审判中的被告可以通过参议院三分之二的投票被解除职务。参议院只对仍在任的总统提出过两次弹劾指控。这是在1868年对安德鲁-约翰逊和1998年对比尔-克林顿提出的。在这两起案件中,总统都没有被定罪,并被允许完成任期。

第 7 條。彈劾案的判決;定罪後的處罰

对弹劾案的判决不得进一步扩大到免职和取消在美国担任和享有任何荣誉、信托或利润的职务的资格,但被定罪的一方应依法承担责任并接受起诉、审判、判决和处罚。

如果任何官员因弹劾而被定罪,他或她将被立即免职。他或她今后可能被禁止担任任何公职。不得使用其他惩罚手段。任何被免职的人仍可能受到刑事起诉。他们还可能受到诉讼

奥林・哈奇Zoom
奥林・哈奇

镀金时代的垄断企业无法再通过腐蚀州立法机构(右)来控制美国参议院(左)。Zoom
镀金时代的垄断企业无法再通过腐蚀州立法机构(右)来控制美国参议院(左)。

副总统拜登Zoom
副总统拜登

第4节:国会选举

第1条:举行的时间、地点、方式。

参议员和众议员选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应由各州立法机关规定;但国会可随时依法制定或修改此类条例,但参议员选举地点除外。

州立法机构的任务是决定如何举行国会选举。它们可以决定选举的时间安排、选民可以在哪里投票以及选民如何登记。国会有权改变这些规则。

第2条:国会的会议

大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会议,会议时间为12月的第一个星期一,除非他们依法指定不同的日期。

第2条规定了国会每年必须开会的日期。这样,《宪法》就赋予了国会开会的权力,无论总统是否召集国会开会。

第5节:程序

第 1 條:成員的資格

每一院应是本院议员的选举、申报表和资格的法官,每院的过半数应构成处理事务的法定人数;但人数较少的议员可逐日休会,并可获授权按每院规定的方式和处罚迫使缺席的议员出席。

第五节规定,每个议院的过半数构成处理事务的法定人数;人数较少的议员可宣布休会或强迫缺席的议员出席。在实践中,法定人数的要求几乎被忽视。除非有议员要求召集法定人数,但能证明不是这样,否则假定出席会议的人数达到了法定人数。委员们很少要求召集法定人数,以证明没有达到法定人数;更多的时候,他们把召集法定人数作为一种拖延战术。

第2条:规则

各院可决定其议事规则,对行为不检点的议员进行处罚,并在获得三分之二同意的情况下,开除议员。

每个院都可以决定自己的规则(假设有法定人数),并可惩罚其任何成员。开除一名议员需要三分之二的票数。第5节第2条没有就每一院何时和如何改变其规则向每一院提供具体指导,而是将细节留给了各院。

第3条:程序记录

两院均应保存其议事记录,并不时公布,但其判断需要保密的部分除外;两院中任何一院的议员对任何问题的赞成和反对意见,应在五分之一出席者的要求下,记录在议事记录上。

每一院都必须保存和出版一份《日刊》,尽管它可以选择对《日刊》的任何部分进行保密。众议院的决定----而不是辩论期间的发言----都记录在《日刊》中;如果五分之一的出席者(假设有法定人数)提出要求,议员对某一问题的投票也必须记录在案。

第4条:休会

在国会会议期间,未经另一院同意,任何一院不得休会超过三天,也不得休会到两院开会地点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

未经对方同意,两院休会时间不得超过三天。通常情况下,一院每三天会举行一次形式上的会议。举行这种会议只是为了满足宪法的要求,而不是为了处理事务。这些会议不是为了处理事务。未经另一院同意,两院均不得在指定的两院会议地点(国会大厦)以外的任何地方举行会议。

第6节:担任公职的报酬、特权和限制。

第1条:赔偿和法律保护

参议员和众议员的服务报酬由法律确定,并从美国国库中支付。在所有情况下,除叛国罪、重罪和破坏和平罪外,他们在参加两院会议期间,以及往返两院会议期间,均享有免于逮捕的特权;他们在两院中的任何演讲或辩论,不得在任何其他地方接受询问。

参议员和众议员的报酬由他们自己确定。根据《第二十七修正案》,对他们报酬的任何改变都要到下一次国会选举之后才会生效。

两院议员根据英国议会议员享有的特权,享有某些特权。除叛国罪、重罪或破坏和平罪外,出席、前往或返回两院的议员均享有不被逮捕的特权。不得以国会辩论期间可能发生的诽谤为由起诉参议员或众议员,也不得以国会议员在国会会议期间的讲话作为刑事起诉的依据。

第2条:独立于行政部门

参议员或众议员在当选期间不得被任命担任美国权力机构下的任何民事职务,该职务是在这期间设立的,或其薪酬是在这期间增加的;在美国下担任任何职务的人在继续任职期间不得成为两院的议员。

参议员和众议员不得同时在国会任职和担任行政部门的职务。這項限制旨在保障立法獨立,防止總統在國會中利用贊助收買選票。這與英國國會的政治制度有重大分別,在英國,內閣部長必須是國會議員。

第7节:法案

第 1 條:收入票據

所有增加收入的法案均由众议院提出,但参议院可就其他法案提出或同意修正案。

这规定了国会制定涉及税收的法案的方法。因此,任何法案都可以在国会两院中的任何一院提出,但收入法案除外,它只能在众议院提出。

美国宪法的这一条款源于英国议会的惯例,即所有的货币法案必须在下议院进行一读。这种做法的目的是确保钱包的权力由最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立法机构掌握,尽管英国的做法在美国被修改,允许参议院修改这些法案。

第2条:从法案到法律

凡是通过众议院和参议院的法案,在成为法律之前,应提交给美国总统;如果总统批准,他应签署该法案,但如果不批准,他应将该法案连同他的反对意见一起退回给该法案产生的众议院,众议院应将反对意见记录在他们的日志上,并着手重新审议该法案。如果重新审议后,该院三分之二的议员同意通过该法案,则该法案应与反对意见一起送交另一院,该院同样应重新审议,如果该院三分之二的议员批准,则该法案应成为法律。但在所有这些情况下,两院的投票应以赞成和反对决定,而赞成和反对该法案的人的姓名应分别记录在两院的日志上。如果任何法案在提交给总统后十天内(星期日除外)总统未将其退回,则该法案应成为法律,其方式与总统签署法案的方式相同,除非国会休会阻止其退回,在这种情况下,该法案不应成为法律。

该条款被称为提交条款。在法案成为法律之前,必须将其提交给总统,总统有十天时间(不包括星期日)对其采取行动。如果总统签署该法案,它就成为法律。如果总统不同意该法案,他必须将该法案连同他的反对意见一起退回原籍众议院。这一程序被称为否决权,尽管第一条案文中并没有出现这个词。除非参众两院以三分之二的票数推翻否决,否则该法案不会成为法律。如果总统在十天期限内既不签署也不退回法案,法案就成为法律,除非国会在此期间休会,从而使总统无法将法案退回原院。在后一种情况下,总统在会期即将结束时不对法案采取任何行动,即行使"袖珍否决权",国会不得推翻。在前一种情况下,总统允许某项法案未经签署而成为法律,这种做法没有通用的名称,但最近的学术研究将其称为"默认颁布"。

就袖珍否决权而言,究竟什么是休会,一直不清楚。在"袖珍否决案"(1929年)中,最高法院认为,"关于`休会',决定性的问题不在于它是国会的最后一次休会,还是临时休会,如第一次会议的休会,而在于它是否'阻止'总统在允许的时间内将法案送回其所在的议院。由于国会两院均未开庭,总统不能将法案退回其中一院,从而允许使用袖珍否决权。然而,在Wright诉美国案(1938年)中,法院裁定,仅有一院的休会不构成袖珍否决权所需的国会休会。在这种情况下,有关众议院的秘书或书记员被裁定有权接受该法案。

第3条:总统否决权

每项命令、决议或表决,如果可能需要参议院和众议院的同意(休会问题除外),则应提交美国总统;在该命令、决议或表决生效之前,应得到总统的批准,如果被总统否决,则应根据法案规定的规则和限制,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的三分之二通过。

1996年,国会通过了《项目否决法》,允许总统在签署法案时取消某些支出。国会可以不批准取消并恢复资金。总统可以否决不批准,但国会在两院各获得三分之二的票数,就可以推翻否决。在"克林顿诉纽约市"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项目否决法》违宪,因为它违反了总统条款。首先,该程序将立法权授予总统,从而违反了非授权原则。其次,该程序违反了第七条的规定,即"如果他批准[法案],他应予以签署,但如果不批准,他应将其退回"。"因此,总统可以签署法案、否决法案或什么都不做,但他不能修改法案后再签署。

除休会问题外,必须由参众两院通过的每项法案、命令、决议或表决都必须在成为法律之前提交总统。但是,根据第五条的规定,如果要提出宪法修正案,参众两院的三分之二可以将其提交给各州批准,而无需总统审议。

第8节:国会的权力

列举的权力

第八节列举了国会的立法权。

国会有以下权力

  • 制定和征收税收、关税、进口税和消费税,以支付债务,并为美国的共同防务和一般福利提供资金;但所有关税、进口税和消费税应在美国全国统一。
  • 用美国的信用借钱。
  • 规范与外国、各州之间以及与印第安部落之间的贸易;
  • 在全美国建立统一的归化规则和统一的破产法。
  • 铸造货币,管理货币和外国钱币的价值,并制定度量衡标准
  • 规定对伪造美国证券和现钞的惩罚。
  • 设立邮政局和邮路。
  • 通过在有限的时间内确保作者和发明者对其各自的著作和发现的专有权利,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
  • 设立低于最高法院的法庭
  • 界定和惩罚在公海上犯下的海盗行为和重罪以及违反国际法的罪行;
  • 宣告战争,颁发特许权证和报复令,并制定关于陆上和水上捕获的规则。
  • 筹集和支持军队,但用于此用途的拨款不得超过两年;
  • 提供和维持一支海军
  • 制定陆军和海军的政府和管理规则;
  • 规定召集民兵执行联邦法律,镇压叛乱和击退入侵。
  • 规定民兵的组织、武装和纪律,以及管理他们中可能受雇为美国服务的部分,并将官员的任命和根据国会规定的纪律训练民兵的权力分别保留给各州。
  • 在所有情况下,对因特定州的割让和国会的接受而可能成为美国政府所在地的地区(面积不超过10英里)行使专属立法权,并对经所在州立法机关同意购买的所有地方行使同样的权力,以建造堡垒、弹药库、军火库船坞和其他必要的建筑物; -- -- 以及
  • 制定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法律,以执行上述权力,以及本宪法赋予美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官员的所有其他权力。

国会的许多权力被广义解释。最值得注意的是,征税和开支条款、州际商务条款以及必要和适当条款被认为赋予了国会广泛的权力。

国会可以为美国的"共同防御"或"一般福利"而征税。美国最高法院并不经常界定"一般福利",而是将政治问题留给了国会。在美国诉巴特勒案(1936)中,法院首次对该条款进行了解释。争议的焦点是向肉类等农产品加工者征收的税款;该税款所筹集的资金并没有上缴国库的一般资金,而是专门用于农民。法院驳回了该税种,裁定征税和支出条款中的一般福利语言只涉及"国家福利事项,而非地方福利事项"。国会继续广泛使用征税和开支条款;例如,社会保障计划是根据征税和开支条款授权的。

国会有权以美国的信用借钱。1871年,法院在裁决Knox诉Lee案时裁定,该条款允许国会发出钞票,并使其成为清偿债务的法定货币。每当国会借钱时,都有义务按照原始协议的规定偿还款项。然而,这种协议只是"对主权国家的良心有约束力",因为主权豁免的理论防止债权人在政府违背承诺时向法院起诉。

商业条款

国会有权[.]管理与外国、各州之间以及与印第安部落的商业。

最高法院很少限制为各种不同目的使用商业条款。与商业条款有关的第一个重要裁决是1824年由法院一致决定的吉本斯诉奥格登案。该案涉及联邦和州法律的冲突。托马斯-吉本斯拥有在哈德逊河航行汽船的联邦许可证 而另一个人,亚伦-奥格登,拥有纽约州授予的垄断权也是如此。奥格登辩称,"商业"只包括货物的买卖,不包括货物的运输。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拒绝了这一概念。马歇尔提出,"商业"包括货物的航行,制宪者"肯定已经考虑到了"。马歇尔补充说,国会对商业的权力"本身是完整的,可以最大限度地行使,而且除了宪法规定的限制外,不承认其他限制"。

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对商业条款的扩张性解释受到限制,当时自由放任的态度在法院中占主导地位。在"美国诉E.C.奈特公司"案(1895年)中,最高法院对新颁布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进行了限制,该法旨在打破主导国家经济的垄断。法院裁定,国会不能管制商品的生产,即使这些商品后来被运往其他州。首席大法官梅尔维尔-富勒写道:"商业继承了制造,而不是制造的一部分。"

美国最高法院有时裁定新政方案违宪,因为这些方案扩大了商业条款的含义。在Schechter Poultry Corp.诉美国一案(1935年)中,法院一致否决了管制家禽屠宰的工业法规,宣布国会不能管制与家禽有关的商业,因为家禽已经"在本州内永久休息"。正如首席大法官查尔斯-埃文斯-休斯所说,"就这里的家禽而言,州际商业的流动已经停止"。"在1930年代,针对试图使用国会商业条款权力的司法裁决仍在继续。

1937年,最高法院开始改变对国会立法和商业条款的放任态度,在"全国劳资关系委员会诉Jones & Laughlin钢铁公司"一案中,最高法院裁定1935年的《全国劳资关系法》(通常称为《瓦格纳法》)符合宪法。该立法受到审查,防止雇主从事"不公平的劳动行为",如解雇加入工会的工人。法院支持该法,标志着它回到了约翰-马歇尔所主张的理念,即国会可以通过法律来规范甚至间接影响州际商业的行为。

这种新的态度在1942年得到了坚定的贯彻。在Wickard诉Filburn一案中,法院裁定,1938年《农业调整法》规定的生产配额在宪法上适用于纯粹在州内消费的农业生产(在本案中是指供私人消费的自产小麦),因为它对州际商业的影响使其属于国会根据商业条款进行管制的权力范围。这项裁决标志着法院开始完全尊重国会对商业条款权力的主张,这种做法一直持续到1990年代。

美国诉Lopez案(1995年)是六十年来第一个以联邦法规超出了国会在商业条款下的权力为由宣布其无效的判决。法院认为,虽然国会根据商务条款拥有广泛的立法权,但这种权力是有限的,并没有从"商务"延伸到授权管制携带手枪,特别是在没有证据表明携带手枪会大规模影响经济的情况下。在后来的美国诉Morrison案(2000年)中,法官们裁定,即使有证据表明存在总体影响,国会也不能制定此类法律。

与这些裁决形成对照的是,最高法院还继续沿用了Wickard诉Filburn案的先例。在"Gonzales诉Raich"一案中,最高法院裁定,《商业条款》授权国会将生产和使用自家种植的大麻定为刑事犯罪,即使各州批准将其用于医疗目的。法院认为,与前一案件中的农业生产一样,家庭种植的大麻是联邦管制的合法对象,因为它与在州际商业中流动的大麻相竞争。

国会的其他权力

国会可制定有关入籍和破产的统一法律。国会还可以铸造货币,规定美国或外国货币的价值,并惩罚造假者。国会可以制定度量衡的标准。此外,国会还可以设立邮局和邮路(但邮路不一定是专门用来运送邮件的)。国会可以通过授予有期限的版权和专利权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第一条第8款,即版权条款,是原始宪法中唯一使用"权利"一词的例子(尽管这个词确实出现在几个修正案中)。虽然永久版权和专利是被禁止的,但最高法院在Eldred诉Ashcroft案(2003年)中裁定,反复延长版权期限并不构成永久版权;还要注意的是,这是唯一被授予的权力,其中明确规定了实现其所述目的的手段。国会可以设立低于最高法院的法院。

国会有几项与战争和武装部队有关的权力。根据"战争权力条款",只有国会可以宣战,但在一些情况下,国会在不宣战的情况下,授权总统参与军事冲突。美国历史上曾宣布过五次战争:1812年战争、墨西哥-美国战争、西班牙-美国战争第一次世界大战第二次世界大战。一些历史学家认为,在对潘乔-维拉的行动中通过的法律理论和立法构成了第六次宣战。国会可以颁发特许状和报复令。国会可以建立和支持武装部队,但用于支持军队的拨款不得超过两年。之所以加入这项规定,是因为制宪者担心在和平时期建立一支不受文官控制的常备军。國會可規管或召集各州的民兵,但各州仍保留任命軍官及訓練人員的權力。国会还拥有制定管理陆军和海军的规则和条例的专属权力。尽管行政部门和五角大楼声称越来越多地参与这一进程,但美国最高法院经常重申国会对这一权力的独占权(如Burns v. Wilson, 346 U.S. 137 (1953))。国会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不久两次使用这一权力,颁布了两项法规:《统一军事司法法典》,以提高军事法庭和军事司法的质量和公平性;《联邦侵权索赔法》,除其他权利外,允许服兵役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直到美国最高法院在一系列有分歧的案件中废除了该法规的这一部分,这些案件统称为"Feres原则"。

国会拥有为国家首都哥伦比亚特区"在任何情况下"制定法律的专属权利。国会选择将这种权力的一部分下放给哥伦比亚特区的民选市长和议会。然而,只要宪法允许,国会仍可自由为特区制定任何立法,推翻市政府的任何立法,并在技术上随时撤销市政府。国会还可以对从各州购买的用于建造堡垒和其他建筑物的土地行使这种管辖权。

必要和适当条款

国会有权[.]制定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法律,以执行上述权力,以及本宪法赋予美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官员的所有其他权力。

最后,国会有权采取任何"必要和适当"的行动,以行使其列举的权力,最重要的是,行使赋予它的所有其他权力。在Wickard诉Filburn一案中,这被解释为授权对那些行动对州际商业有"实质性影响"的人进行刑事起诉;然而,托马斯-杰斐逊在得到詹姆斯-麦迪逊支持的《肯塔基决议》中坚持认为,不能从管制权中推断出刑罚权,唯一的刑罚权是针对叛国罪、造假罪、海盗罪和公海重罪以及违反国家法律的罪行。

对"必要和适当"条款的解释极为广泛,从而使国会在立法方面有很大的自由度。第一个涉及该条款的标志性案例是McCulloch诉马里兰案(1819年),该案涉及一家国家银行的设立。亞歷山大-漢密爾頓(Alexander Hamilton)在倡議設立銀行時認為,銀行與"收稅、借錢、調節各州之間的貿易,以及籌組和維持船隊和海軍的權力"之間存在"或多或少的直接"關係。托馬斯-傑弗遜反駁說,國會的權力"沒有國家銀行也可以執行。因此,銀行是沒有必要的,因此也沒有得到這句話的授權"。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同意前者的解释。马歇尔写道,一部列举国会所有权力的宪法"将具有法律法典的冗长性,几乎不可能被人类的思想所接受"。既然宪法不可能列举出国会权力的"次要内容",马歇尔就从普遍福利、商业和其他条款的"大体轮廓"中"推断"出国会有权设立银行。根据这种必要和适当条款的理论,国会拥有宪法中没有明确列举的广泛权力(称为默示权力)。然而,国会不能仅仅根据默示权力制定法律,任何行动都必须是执行所列举权力的必要和适当的。

国会授权购买"邦霍姆-理查德"号等国防开支。Zoom
国会授权购买"邦霍姆-理查德"号等国防开支。

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确立了对商业条款的广义解释。Zoom
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确立了对商业条款的广义解释。

新入籍的阿尔伯特-爱因斯坦从菲利普-福曼法官手中接过美国公民证书。Zoom
新入籍的阿尔伯特-爱因斯坦从菲利普-福曼法官手中接过美国公民证书。

国会的"钱包权"授权向公民征税、花钱、铸币。Zoom
国会的"钱包权"授权向公民征税、花钱、铸币。

第9节:对国会的限制

第一条的第九节对国会的权力进行了限制。

国会不应禁止现在存在的任何一个州认为适宜接纳的人员移民或进口,但可对这种进口征收不超过每人10美元的税款或关税。

人身保护令状的特权不应中止,除非在叛乱或入侵的情况下,公共安全可能需要中止。

不得通过《取得法》或事后法

除非与此处指示进行的人口普查或查点成比例,否则不得征收按人头税或其他直接税。

对从任何国家出口的物品不征收任何税费。

任何商业或税收条例不得给予一国港口比另一国港口更多的优惠,也不得要求驶往或来自一国的船只在另一国入境、结关或支付关税。

除依法拨款外,不得从国库中提取资金,并应定期公布所有公共资金的收支报表和账目。

美国不得授予任何贵族头衔。未经国会同意,任何在美国任职的人 不得接受任何国王、王子或外国的任何礼物、报酬、职位或头衔。

奴隶贸易

本条第一款规定,国会不得通过任何法律,限制1808年以前向美国输入奴隶。但是,国会可以对进口到美国的每一个奴隶征收最多10美元的人均税。这一条款被第五条进一步植根于宪法中,其中明确屏蔽了1808年之前的宪法修改。1808年1月1日,在获准修改宪法的第一天,国会就批准了禁止向美国输入奴隶的立法。

民事和法律保护

人身保护令状是针对非法拘留的一种法律行动,它命令执法机构或其他机构对被拘留者进行调查,要求法院对拘留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如果认为拘留的理由不充分或不合理,法院可下令释放该人。《宪法》还规定,"除非在叛乱或入侵的情况下,公共安全有此需要",否则不得中止人身保护令的特权。在Ex parte Milligan案(1866年)中,最高法院裁定,在战争时期中止人身保护令是合法的,但军事法庭不适用于那些维护宪法权威的州和民事法庭仍在运作的州的公民。

起诉书是指不经审判立即对某人定罪的法律。事后法是一种追溯适用的法律,对某人的行为进行惩罚,而该行为在实施后才被定为犯罪。事后条款不适用于民事事项。

直接税的分摊

第九节重申了第二节的规定,即直接税必须按州人口进行分摊。在1808年之前,第五条也明确保护了这一条款,使其不受宪法修改的影响。1913年,第16条修正案免除了这一条款中的所得税。此外,不得对任何州的出口征税。国会不得通过税收或商业立法,使一州的港口优先于另一州的港口;也不得要求一州的船只在另一州缴纳关税。所有属于国库的资金,非依法不得提取。现代的做法是,国会每年都要通过一些拨款法案,授权使用公款。宪法要求定期公布此类支出的报表。

贵族头衔

贵族头衔条款禁止国会授予任何贵族头衔。此外,它还规定,未经国会同意,任何文官不得接受外国统治者或国家的任何礼物、报酬、职位或头衔。然而,美国公民可以在其公共服务期之前或之后接受外国职务。

1850年6月6日,美国军舰佩里号在安布里斯附近与奴隶船玛莎号对峙。Zoom
1850年6月6日,美国军舰佩里号在安布里斯附近与奴隶船玛莎号对峙。

第10节:对国家的限制

第1条:合同条款

任何国家都不得缔结任何条约、联盟或邦联;不得颁发特许证和报复证;不得铸造货币;不得签发信用证;不得将金银币以外的任何东西作为支付债务的货币;不得通过任何收购法案、事后法律或损害合同义务的法律,也不得授予任何贵族头衔。

各州不得行使为联邦政府保留的某些权力:它们不得缔结条约、结盟或联盟,不得颁发特许证或报复,不得铸造货币或发行信用证(如货币)。此外,除了金银币之外,任何州都不得将任何东西作为支付债务的货币,该条款明确禁止任何州政府(但不包括联邦政府)"制造一种货币"(即授权可用于支付的东西),以满足任何财政义务,除非这种货币形式是金银制成的硬币(或以金银币为后盾并可以金银币赎回的交易媒介,如农商银行诉联邦储备银行案中指出的)。该条款的大部分内容都是为了防止各州使用或创造国会创造的货币以外的任何货币。在《联邦党人》第44号中,麦迪逊解释说:"......可以看到,同样的理由表明有必要剥夺各州管理硬币的权力,同样的理由也证明他们不应该随意用纸质媒介代替硬币。如果每个国家都有权调节其硬币的价值,那么,可能会出现和国家一样多的不同货币;这样,它们之间的交往就会受到阻碍。""此外,各州不得通过占有权法案、颁布事后法律、损害合同义务或授予贵族头衔。

合同条款在19世纪是备受争议的诉讼主题。1810年最高法院首次对该条款进行解释,当时对Fletcher诉Peck案作出了裁决。该案涉及亚祖土地丑闻,佐治亚州立法机构授权将土地低价出售给投机者。在通过授权立法的过程中,涉及的贿赂行为是如此的明目张胆,以至于佐治亚州的一群暴徒试图对立法机构的腐败成员实施私刑。选举结束后,立法机关通过了一项法律,废除了腐败的议员所授予的合同。废除买卖的有效性在最高法院受到质疑。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在写给一致同意的法庭的信中问道:"什么是合同?"他的回答是:"两方或多方之间的契约。"马歇尔认为,佐治亚州立法机构出售土地,虽然充满了腐败,但却是一个有效的"合同"。他还说,国家无权取消购买土地的行为,因为这样做会损害合同的义务。

首席大法官Marshall提出的合同定义并不像看起来那么简单。1819年,法院审议了公司章程是否可以被解释为合同的问题。达特茅斯学院受托人诉伍德沃德一案涉及达特茅斯学院,该学院是根据乔治三世国王授予的皇家宪章建立的。该宪章设立了一个由12名受托人组成的董事会,负责学院的管理。但在1815年,新罕布什尔州通过了一项法律,将董事会成员增加到21人,目的是让公众可以对学院进行控制。包括马歇尔在内的法院裁定,新罕布什尔州不能修改章程,因为章程赋予了理事们"既得权利",所以被裁定为合同。

马歇尔法院在"Sturges诉Crowninshield"一案中裁定了另一起纠纷。该案涉及1811年初签订的一笔债务。同年晚些时候,纽约州通过了一项破产法,根据该法,该债务后来被解除。最高法院裁定,追溯适用的州破产法损害了偿还债务的义务,因此违反了宪法。然而,在Ogden诉Saunders案(1827年)中,法院决定州破产法可以适用于法律通过后签订的债务。自1898年通过全面的联邦破产法后,各州关于破产和债务人救济问题的立法就没有什么问题了。

第2条:进出口条款

未经国会同意,任何国家不得对进口或出口征收任何邮费或关税,除非是执行其检查法所绝对必要的;任何国家对进口或出口征收的所有关税和邮费的净收益应归美国国库使用;所有这些法律应受国会的修订和控制。

还有更多的权力被禁止给各州。未经国会同意,各州不得对进出口征税,除非是为了履行州检查法(国会可对其进行修订)。税收的净收入不上缴州,而是上缴联邦财政部。

第3条:契约条款

未经国会同意,任何国家不得在和平时期下达任何吨位税、保留军队或军舰,不得与另一国家或外国签订任何协定或契约,不得参与战争,除非实际受到侵略,或处于不容拖延的紧迫危险之中。

根据契约条款,未经国会同意,各州不得在和平时期保留部队或军队。各州不得与外国结盟或签订契约,也不得参与战争,除非受到侵略。但是,各州可以按照国会规定的纪律组织和武装民兵。国民警卫队的成员也是《美国法典》第10卷第311条所界定的美国民兵的成员,他们履行这一职能,在《美国法典》第32卷第109条下受联邦监督的州民兵中服役的人也是如此。

允许国会对各州之间的协议拥有发言权的想法可以追溯到各殖民地之间出现的众多争议。最终,两个殖民地之间会产生妥协,这些妥协会提交给王室批准。美国独立战争后,《联邦条款》允许各州向国会上诉,以解决各州之间关于边界或"任何原因"的争议。《联邦条款》还要求国会批准以州为一方的"任何条约或联盟"。

最高法院有一些关于什么构成国会对州际契约的有效同意的案件。在Virginia v. Tennessee, 148 U.S. 503 (1893)一案中,法院认为,即使缺乏国会的明确同意,各州之间的一些协议也是有效的。法院举的一个例子是,一个州把一些货物从一个遥远的州运到自己这里,它不需要国会批准就可以与另一个州签订使用其运河运输的合同)。根据法院的说法,只有当各州之间的协议"旨在形成任何倾向于增加各州政治权力的组合,而这种组合可能会侵犯或干扰美国的公正至上地位"时,契约条款才需要国会的同意。"国会同意问题是目前关于几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签订的尚未生效的《全国民众投票州际契约》是否符合宪法的辩论的核心。

问题和答案

问:什么是美国宪法第一条?
答:美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了联邦政府的立法部门,即美国国会。

问:第一条第1款规定了什么?
答:第一条第1款规定,宪法赋予美国国会的所有立法权力,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

问:根据第二条和第三条,各部门的权力是如何划分的?
答:根据第二条和第三条,行政权归总统,司法权归联邦司法机构。这就形成了三个部门之间的分权--国会制定法律,总统执行法律,法院解释法律。

问:宪法中是否有任何条款赋予国会调查权?
答:没有,宪法中没有赋予国会调查权的明确规定。然而,在美国宪法通过之前的议会和英国议会都有这种权力。因此,从那时起,它就被认为是国会的一项隐性权力。

问:国会是否被确认拥有调查权?
答:是的,在McGrain诉Daugherty案(1927年)中,最高法院认为国会确实有这种权力来调查事务。

问:谁参与了McGrain诉Daugherty案?
答:该案是McGrain和Daugherty之间的案件,最高法院对国会调查是否属于美国宪法规定的权利做出了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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