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是德国宪法的名称。它写于1949年,当时德国分裂为东德西德两个国家。宪法的许多部分与魏玛共和国宪法非常不同。

作者们决定不称其为宪法,因为他们希望这只是西德的临时法律,两个德国很快就会合为一体。

40多年后,东德和西德才重新成为一个国家,但《基本法》的旧名却一直保留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