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奴隶制美国的法律制度,即人的奴隶制。奴隶主要是非洲人非裔美国人。奴隶制在18世纪和19世纪存在于美利坚合众国。英属美洲从早期殖民时代就存在奴隶制。1776年《独立宣言》发表时,奴隶制在所有13个殖民地都是合法的。奴隶制在大约一半的州持续到1865年。这时,《第十三修正案》在全国范围内禁止了奴隶制。

美国革命时期(1775-1783年),奴隶已被制度化,成为一种种族种姓。与非洲血统相关的种姓。1789年批准美国宪法时,少数有色人种的自由人能够投票。这是因为他们是拥有财产的人。在革命战争期间和之后不久,北方大多数州都通过了废奴法,出现了结束奴隶制的运动。奴隶州试图将奴隶制扩展到新的西部领土。他们想这样做,以保持他们在国家的政治权力份额。南方领导人还想吞并古巴,将其作为奴隶制领土。美国在奴隶制问题上出现了分裂。它被分裂成奴隶州和自由州Mason-Dixon线将美国分割开来。这条线将(自由)宾夕法尼亚州与(奴隶)马里兰州分割开来。

在杰斐逊担任总统期间,国会从1808年开始禁止进口奴隶。虽然通过西班牙佛罗里达州走私(非法进口)很常见。但是,美国国内的奴隶贸易却仍在快速发展。这是因为在南方深处建立棉花种植园,需要劳动力。新的非裔美国人文化社区在南方深处诞生。深南地区有400万奴隶,在他们获得自由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