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區域或少數民族語言憲章
《欧洲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ECRML)是1992年通过的一项欧洲条约。
它是由欧洲委员会设计的,目的是保护和促进欧洲历史上的区域和少数民族语言。它只适用于缔约国国民传统上使用的、与多数语言或官方语言截然不同的语言。该条约不保护新近从其他国家移民使用的语言。此外,条约不保护官方语言或多数语言的地方方言。
要想得到保护,一种语言必须是生活在该国某个地区或区域的人所讲的语言,或者是整个国家的少数人所讲的语言(即使没有"罗姆人地区",条约也涵盖了意第绪语和罗姆人等语言)。
该条约不涵盖国家官方语言,但一些区域性官方语言却涵盖了。例如,加泰罗尼亚语只在西班牙的一个地区是官方语言,因此可以从条约中受益。然而,爱尔兰语却不能,因为它是爱尔兰的官方语言,即使它是一种少数民族语言。然而,爱尔兰语在北爱尔兰受到保护,因为它不是联合王国的官方语言或国语。
法国已经签署了该条约,但法国宪法不允许政府支持法语以外的语言。
保护有两个层次。每一个签署条约的国家都必须给予所有符合条件的语言较低级别的保护。各国可以决定给予某些语言较高等级的保护。然后,各国必须做35件事。
受《宪章》保护的语言
以下是已批准《宪章》的国家和批准时使用的语言。
| 亚美尼亚 批准:2002年1月25日 奥地利批准:2001年6月28日 - 布尔根兰州克罗地亚语
- 斯洛维尼亚语(在克恩顿州和施蒂利亚州)
- 匈牙利语(在布尔根兰州和维也纳)
- 捷克语(在维也纳)
- 斯洛伐克语(在维也纳)
- 罗姆人
批准:2010年9月21日 克罗地亚批准。1997年11月5日 塞浦路斯批准日期:2002年8月26日 捷克共和国批准。2006年11月15日 - 斯洛伐克语(第二和第三部分,全境)
- 波兰语(第二部分;第三部分在摩拉维亚-西里西亚的Frydek-Místek和Karviná区)
- 德文(仅第二部分)
- 罗姆语(仅第二部分)
丹麦 批准:2000年9月8日 芬兰 批准:1994年11月9日 德国批准。1998年9月16日 匈牙利 批准日期:1995年4月26日 列支敦士登批准。1997年11月18日 卢森堡批准日期:2005年6月22日 黑山批准。2006年2月15日 荷兰批准日期:1996年5月2日 - 西弗里斯兰人(在弗里斯兰)
- 林堡语
- 低撒克逊
- 罗姆人(荷兰各地)
- 意第绪语(荷兰各地)
挪威批准。1993年11月10日 - 萨米(第二和第三部分)
- 克文(仅第二部分)
- 罗姆语(仅第二部分)
- Scandoromani(仅第二部分)
波兰批准。2009年2月12日 | 罗马尼亚,2007年10月24日批准 第二部分适用于: - 阿尔巴尼亚语
- 亚美尼亚人
- 希腊语
- 意大利
- 马其顿语
- 波兰语
- 罗姆人
- Rusyn
- 鞑靼
- 意第绪语
第三部分适用于: 塞尔维亚批准。2006年2月15日 斯洛伐克批准。2001年9月5日 斯洛文尼亚批准。2000年10月4日 西班牙批准:2001年4月9日 - 阿拉贡语,阿拉贡语中的"普罗皮亚"(luenga propia)
- 阿斯图尔-莱昂语,在阿斯图里亚斯存在;在莱昂、萨莫拉、坎塔布里亚和埃斯特雷马杜拉的部分地区(在阿斯图里亚斯、卡斯蒂利亚和莱昂以及米兰达-杜罗承认)。
- 巴斯克语(巴斯克地区官方,纳瓦拉部分地区)
- 加泰罗尼亚语,在巴利阿里群岛和加泰罗尼亚的官方;llengua propia在阿拉贡。
- 巴伦西亚语
- 加利西亚语,目前在加利西亚;以及在阿斯图里亚斯、莱昂和萨莫拉省的部分地区(在加利西亚的官方)。
瑞典 批准:2000年2月9日 瑞士批准:1997年12月23日 乌克兰批准。2005年9月19日 乌克兰没有具体说明语言的名称,而是代表"乌克兰下列少数民族的语言"批准。俄罗斯人(鲁塞尼亚人)没有计算在内,因为乌克兰(与邻国不同)不承认他们单独的民族和语言地位。 联合王国批准:2001年7月1日(生效;2001年3月27日批准) 马恩岛 延期:2003年4月23日(2003年4月22日声明) 联合王国政府[于2003年4月23日]宣布,《宪章》应适用于马恩岛,因为马恩岛是联合王国政府负责其国际关系的领土。 - Cornish (第2条,仅第二部分(第7条))
- 爱尔兰人
(第2和第3条,第二部分(第7条)和第三部分(第8-14条,有保留))。 - 苏格兰人(第2和第3条,仅第二部分(第7条))
- 作为阿尔斯特-苏格兰人的苏格兰人(第2和第3条,仅第二部分(第7条))
- 苏格兰盖尔语
(第2和第3条、第二部分(第7条)和第三部分(第8-14条,有保留)) (1981年《英国国籍法》,附表1,第1(1)(c)条[3],以及2005年《 盖尔语(苏格兰)法》[4]) - 威尔士语
(第2和第3条,第二部分(第7条)和第三部分(第8-14条,有保留)) (1967年《威尔士语言法》(1993年12月21日废除)[5]和1993年《威尔士语言法》[6]) - 马恩岛(马恩岛盖尔语)(第2条,仅第二部分(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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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网页
- 欧洲语言
- 《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
- 欧洲联盟的语言
- 法国的语言政策
- 《世界语言权利宣言》
- Vergonha
问题和答案
问:什么是《欧洲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
答:《欧洲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ECRML)是1992年通过的一项欧洲条约。它是由欧洲委员会设计的,旨在保护和促进欧洲历史上的区域和少数民族语言。
问:该条约是否保护来自其他国家的新移民所使用的语言?
答:不,该条约不保护来自其他国家的新移民所使用的语言。
问:该条约是否保护官方语言或多数语言的地方方言?
答:不,该条约不保护官方语言或多数语言的地方方言。要想得到保护,一种语言必须是生活在该国某个地区或区域的人们所使用的,或者是整个国家的少数人所使用的。
问:爱尔兰语是该条约所涵盖的语言的一个例子吗?
答:是的,即使没有 "罗姆人地区",爱尔兰语也可以从该条约中受益。但是,它不能,因为它是爱尔兰的一种官方语言,即使它是一种少数民族语言。然而,爱尔兰语在北爱尔兰受到保护,因为它不是联合王国的官方语言或民族语言。
问:该条约是否涵盖法语?
答:法国已经签署了该条约,但由于其宪法不允许支持除法语以外的任何其他语言,因此法语本身不能从这种保护中受益。
问:本条约提供了几个级别的保护?
答:本条约提供两个级别的保护--每个签署国都必须给予所有符合条件的语言较低级别的保护,同时他们可以决定给予一些较高级别的保护,他们必须做35件事以确保适当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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