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ECRML)是1992年通过的一项欧洲条约。
它是由欧洲委员会设计的,目的是保护和促进欧洲历史上的区域和少数民族语言。它只适用于缔约国国民传统上使用的、与多数语言或官方语言截然不同的语言。该条约不保护新近从其他国家移民使用的语言。此外,条约不保护官方语言或多数语言的地方方言。
要想得到保护,一种语言必须是生活在该国某个地区或区域的人所讲的语言,或者是整个国家的少数人所讲的语言(即使没有"罗姆人地区",条约也涵盖了意第绪语和罗姆人等语言)。
该条约不涵盖国家官方语言,但一些区域性官方语言却涵盖了。例如,加泰罗尼亚语只在西班牙的一个地区是官方语言,因此可以从条约中受益。然而,爱尔兰语却不能,因为它是爱尔兰的官方语言,即使它是一种少数民族语言。然而,爱尔兰语在北爱尔兰受到保护,因为它不是联合王国的官方语言或国语。
法国已经签署了该条约,但法国宪法不允许政府支持法语以外的语言。
保护有两个层次。每一个签署条约的国家都必须给予所有符合条件的语言较低级别的保护。各国可以决定给予某些语言较高等级的保护。然后,各国必须做35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