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第二条
美国宪法第二条设立了美国政府的行政部门。行政部门包括总统;副总统;内阁;行政部门,如国务院;独立机构,如中央情报局(CIA);以及其他诸如委员会等。
第一节:主席和副主席
第1条:行政权力
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的总统。他的任期为四年,并与同一任期的副总统一起,按以下方式选出......
第一节一开始就把联邦行政权力只交给总统。这是开国元勋们在宪法中建立的分权制度的一部分。为了防止政府的任何部分变得过于强大,他们将权力分成三个部门。这一条款将行政权交给了总统。宪法第一条中的另一个条款将联邦立法(制定法律)权只赋予美国国会。第三条中的第三个条款将司法权交给了联邦法院。任何部门都不允许做宪法赋予另一部门的工作。例如,总统不能制定法律;那是立法机关的工作。
该条款说,总统是行政部门的首长。它还提到了副总统,尽管宪法并没有赋予他任何行政权力。然而,宪法确实规定,总统和副总统必须同时当选,任期(时间)相同,并由同一选区选出。开国元勋们希望确保行政部门能够生存,并在副总统不得不成为总统的情况下保持独立。
第2条:选择选举人的方法
各州应按其立法机构可能指示的方式,任命一定数量的选举人,其人数相当于该州在国会中可能有权获得的全部参议员和众议员人数:但不得任命参议员或众议员,或在美国担任信托或盈利职务的人为选举人。
根据美国宪法,总统和副总统是由选举人选出的。宪法允许各州立法机构决定如何选择选举人。自19世纪20年代以来,各州立法机构通常通过间接民众投票的方式选择选举人。这意味着该州的人们可以投票决定他们想要哪些选举人。人们用来投票的选票上会有选举人的名字。通常,选票上还会写明他们打算支持哪些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这使人们能够选择支持他们喜欢的候选人的选举人。
每个州有两名美国参议员和一定数量的美国众议员在国会代表他们。(每个州得到的选举人数量与该州拥有的国会议员数量相等。(例如,如果一个州有2名参议员和10名众议员,他们总共有12名国会议员,所以他们得到12名选举人。)
唯一不能成为选举人的人是参议员、众议员和联邦官员。这是为了确保选举团是由普通美国人而不是政客组成的。
第3条:选举人
选举人应在各自的州举行会议,并以投票方式选出两人,其中至少有一人不得与自己同属一个州的居民。他们应列出所有投票者的名单,以及每个人的得票数;他们应在该名单上签字证明,并将密封的名单转交给美国政府所在地的参议院议长。参议院议长应在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场的情况下,打开所有证书,然后清点选票。得票最多的人将成为总统,如果该数字是指定的全部选举人中的多数;如果有一个以上的人拥有这样的多数,并且拥有相同的票数,那么众议院应立即通过投票选择他们中的一个为总统;如果没有人拥有多数,那么上述众议院应以同样的方式从名单上最高的五个人中选择[原文]总统。但在选择总统时,投票应按州进行,每个州的代表有一票;为此目的,法定人数应包括来自三分之二州的一名或数名议员,而所有州的多数票应是选择所必需的。在每一种情况下,在选择总统之后,拥有最多选举人票数的人将成为副总统。但是,如果还有两个或更多的人拥有相同的票数,参议院应通过投票从他们中选择副总统[原文如此]。
该条款谈到了选举人以及他们如何选择总统。选出后,选举人在各自的州开会,投票选举总统和副总统。最初,候选人只竞选总统;没有副总统的候选人。每个选举人投票给两个不同的总统候选人。他们必须投票给至少一名不住在选举人所在州的候选人。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成为总统。获得次高票数的候选人(第二名)成为副总统。
本条款对几种可能的问题给出了指示。
- 并列。
- 如果两位候选人获得相同的票数,众议院可以选择两位候选人中的哪一位成为总统。
- 如果副总统选举出现票数相同的情况(因为两位排名第二的候选人获得了相同的票数),参议院将投票决定哪位候选人应该得到这个职位。
- 没有多数。
- 如果没有候选人赢得一半以上的选票,那么众议院可以选择获得最多选票的五位候选人中的任何一位
- 法定人数。
- 为了使众议院和参议院能够选出总统和副总统,国会两院必须达到法定人数。这意味着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国会议员到场参加投票。
- 至少有一名来自众议院三分之二(67%)州的代表;而且
- 参议院中至少三分之二的参议员
变化
第十二条修正案在几个方面改变了这一过程。
- 自1804年通过以来,选举人只允许投票给一位总统候选人和一位副总统。他们不必投票给来自不同州的人。
- 如果没有总统候选人获得多数票,众议院将从前三名候选人(而不是五名)中进行选择。
- 副总统要获得多数票才能当选。如果没有副总统候选人获得多数票,参议院将从获得最多选票的两名候选人中进行选择。
- 要担任副总统,必须符合宪法对总统的要求(见第5条:任职资格)。
第4条:选举日
国会可决定选举[原文如此]人的时间,以及他们投票的日期;这一天在全美国应是相同的。
第二条允许国会确定全国选举日。
第5条。任职资格
除了天生的公民,或在本宪法通过时为美国公民的人,没有资格担任总统职务;任何未满35岁并在美国境内居住了14年的人,也没有资格担任该职务。
这一条款只是意味着,要成为总统,一个人必须满足三个要求。
- 他们出生在美国
- 他们至少在35岁以上
- 他们在美国至少生活了十四年
如果一个人不符合所有这些要求,他们就不能成为总统。
变化
后来的两项修正案改变了这些关于谁可以担任总统和副总统的规则。
- 第十二条修正案(1804年)规定,要成为副总统,必须符合总统的所有三项要求
- 第二十二条修正案(1951年)规定,总统不能当选两次以上
第6条。空缺和残疾
国会可通过法律规定总统和副总统被免职、死亡、辞职或无法履行上述职务的权力和职责的情况,并宣布由哪位官员担任总统,该官员应照此行事,直至解除残疾或选出总统。
该条款谈到了总统职位可能 "出缺 "的可能性。这可能发生,因为
- 国会剥夺总统的工作,因为他犯了罪(见第4节:弹劾)。
- 总统去世
- 总统辞职
- 总统无法做一个总统需要做的事情--例如,因为他或她病得很重。这就是所谓的残疾条款。
如果总统职位出缺,副总统将成为总统。如果副总统也不能担任总统,国会可以决定谁将成为总统。接任总统职位的人将担任总统,直到实际的总统病情好转(如果他生病或残疾),或在下届总统选举中选出总统。
国会提出了一个 "继承线"--一份名单,列出了在总统和副总统职位出缺的情况下,谁会成为总统,以及按什么顺序。截至2016年,这个顺序是:众议院议长;参议院临时议长;然后是15位内阁秘书,按其部门首次成立的时间顺序排列。
变化
1967年的第二十五条修正案对这一条款进行了部分修改。该修正案规定了填补副总统职位空缺的程序。它还说,在以下情况下,副总统可以成为代理总统(临时总统)。
- 总统自己说他不能履行职责(他不能做他的工作);或
- 副总统和大多数内阁成员都同意,总统不能做他的工作。
如果总统宣布自己无法履行职责,他可以在任何时候收回总统职位。例如,在2002年,乔治-W-布什成为第一位正式使用残疾条款的总统。在他进行需要麻醉的医疗检查时,他把权力交给了他的副总统约两个小时。一旦他觉得可以再次担任总统,布什就收回了总统职位。
如果副总统和内阁说总统无法完成工作,总统仍然可以尝试夺回控制权。但是,如果副总统和内阁仍然认为总统不能履行其职责,他们可以质疑总统的回归。如果众议院和参议院三分之二的议员同意,则宣布总统不能履行职责,副总统继续控制总统职位。
第7条:工资
总统应在规定的时间为其服务领取报酬,该报酬在其当选期间不得增加或减少,而且他在该期间不得从美国或任何国家领取任何其他报酬。
这意味着总统可以领取工资。但是,在总统的四年任期内,该工资不能改变。此外,总统不能从联邦政府或任何州政府领取任何其他工资。
第8条。宣誓或确认
在他开始执行其职务之前,他应进行以下宣誓或确认:"我庄严地宣誓(或确认),我将忠实地执行美国总统的职务,并将尽我所能,维护、保护和捍卫美国宪法。"
在成为总统之前,第8条要求新总统进行宣誓,承诺他将尽最大努力担任总统,同时也将尽最大努力保护和捍卫宪法。通常,美国首席大法官在总统的就职典礼上进行宣誓("宣誓 "新总统)。
1796年每个州的选举人数量
显示路易斯安那州选举人投票给卢瑟福-海斯和威廉-A-惠勒的证书(1876年)
播放媒体 美国总统奥巴马关于说他没有出生在美国的阴谋论的讲话视频 (2011)
约翰-肯尼迪总统遇害后,副总统林登-约翰逊宣誓就任总统(1963年)。
比尔-克林顿从首席大法官威廉-伦奎斯特手中宣誓就职(1993年)。
第2节:总统的权力
第2节谈到了第二条赋予总统的权力。
第1条:军队的指挥;内阁秘书的意见;赦免
总统是美国陆军和海军的总司令,也是各州民兵的总司令,当美国被征召实际服役时;他可以要求每个行政部门的主要官员就与他们各自职务的职责有关的任何问题提出书面意见,他有权对针对美国的罪行给予缓刑和赦免,除非是弹劾案。
在与国家安全和保护国家有关的领域,宪法赋予总统的权力最大。
总统是军队的总司令。然而,作为宪法中制衡体系的一部分,第一条规定只有国会可以宣战。但是,总统仍然可以采取一些行动,如向某些地方派遣士兵,而不需要国会的批准,也不需要宣战。
总统可以要求任何行政部门的 "主要(首长)官员 "以书面形式向他提出建议。宪法实际上并不要求有一个正式的内阁。然而,美国的第一位总统乔治-华盛顿将他的主要办公室组织成一个内阁,此后每一位总统都是这样做的。
总统可以对被判有罪的人给予赦免或缓刑(被弹劾的人除外)。缓刑 "取消或改变惩罚--例如,将死刑判决改为终身监禁的判决。
条款2:建议和同意条款
他有权根据参议院的建议和同意,签订条约,但须有三分之二的参议员出席;他应提名,并根据参议院的建议和同意,任命大使、其他公使和领事、最高法院的法官以及美国所有其他官员,其任命在本法中没有另行规定,而应由法律规定。但国会可依法将他们认为适当的下级官员的任命权交给总统一人,或交给法院,或交给各部门负责人。
第2节的这一部分被称为建议和同意条款。它赋予总统权力,但他必须在参议院的 "建议和同意"(同意)下使用这些权力。这是宪法中制衡的另一个例子。
条约
在这里,宪法赋予总统与其他国家签订条约的权力。但是,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参议员同意该条约,条约才能生效。如果参议院三分之二的议员不同意该条约,它就不会被批准,而总统对此也无能为力。
宪法没有说美国可以如何结束条约。自从宪法通过以来,政府已经通过几种方式做到了这一点。1798年,政府第一次想终止一项条约(1778年与法国签订的同盟条约),国会通过了一项法律,终止了该条约。其他时候,在19世纪,有几位总统在国会要求下终止了条约。第一次有总统未经国会批准而终止条约是在20世纪70年代,当时吉米-卡特总统终止了与中华民国的条约。在一场名为 "戈德沃特诉卡特 "的诉讼中,国会议员要求最高法院澄清,总统是否可以自行终止一项条约。最高法院无法就决定达成一致,该案件被驳回(在没有决定的情况下结束)。
任命
总统还可以选择法官、大使、领事(外交官)、部长和其他官员;但同样,他需要参议院的建议和同意。
如果国会选择,它可以让总统、行政部门负责人或法院自行任命不太重要的官员,而不需要国会的批准。
一旦参议院向总统提出建议和同意(批准总统对某项工作的选择),并且该人得到了这份工作,参议院就不能回头改变其想法。一旦这个人得到了这份工作,它就不能收回其建议和同意。
然而,在参议院给予建议和同意后,总统可以改变主意,决定不把工作交给他提名的人。
目前还不清楚总统是否可以解雇一个经参议院建议和同意雇用的人。国会曾多次限制这一权力。例如,在重建时期,安德鲁-杰克逊总统想解雇国会批准的人。国会通过了一项法律,说他不能这样做,但杰克逊无视这项法律。后来,国会弹劾了他,但参议院没有给他定罪。
最高法院一个名为Bowsher诉Synar的案件(1986年)决定,国会可以解雇一个它批准的人。国会可以通过废除允许总统任命该人的法律来做到这一点。
第3条:休会期间的任命
总统有权填补参议院休会期间可能出现的所有空缺,授予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应在其下届会议结束时失效。
第3条与参议院休会(参议院不开会的时候)有关。在过去,没有快速的交通工具,国会议员可能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到达华盛顿特区。因此,国会通常只在计划的 "会议 "期间开会,这样每个人都有时间到达那里。计划中的会议结束后,参议院将休会,所有参议员将回家。
在参议院休会期间,总统可以任命官员来代替缺席的参议员。但是,这些官员是临时性的,他们作为参议员的权限在参议院下届会议结束时到期(结束)。
二战期间,作为总司令的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与他的军事领导人。 (从左到右。道格拉斯-麦克阿瑟将军;罗斯福;威廉-D-莱希上将;切斯特-W-尼米兹上将)
最初的《与法国结盟条约》。当美国想在1798年结束这个条约时,他们意识到宪法从未说过如何结束一个条约
第3节:主席的责任
他应不时向国会提供有关联邦状况的信息,并建议他们考虑他认为必要和适宜的措施。在特殊情况下,他可以召集两院或其中之一,如果两院在休会时间方面有分歧,他可以将两院休会到他认为合适的时间;他应接待大使和其他公使;他应注意忠实地执行法律,并应委派美国的所有官员。
第1条:联邦状况
第3节第1条被称为联邦状态条款。它说,"不时地",总统必须向国会提供关于 "联邦状况 "的信息。("联邦状况 "基本上是指 "美国的情况"。)
最初,总统每年都会亲自向国会发表国情咨文。托马斯-杰斐逊认为这太像一个国王在宝座上讲话。取而代之的是,他将向国会发送书面信息,由书记员(助理)宣读。其他总统也这样做了100多年,直到伍德罗-威尔逊总统回到了在国会面前讲话。自威尔逊以来,每一位总统都坚持这样做,直到今天[更新]。
国情咨文的目的是确保总统与国会以及整个国家分享信息。这些信息有助于国会决定是否发生了他们需要通过法律的事情。它也让全国人民知道他们的政府正在发生什么。
第2条:向国会提出建议
总统有权向国会建议任何他认为 "必要的[需要]和权宜的[适当]"。这就是所谓的建议条款。
建议条款是宪法中制衡的另一部分。总统不能随便做他认为需要的事情;他必须得到国会的批准。如果总统向国会提出建议,国会可以批准这些建议。但是,如果总统不向国会提出建议,国会也无权强迫他这样做。
另外,仅仅通过询问国会,总统就表明他平等地尊重他们,而不像国王那样比他们更有权力或更重要。一位学者解释说。"建议条款授权总统在国会面前代表人民,为政府改革、为普遍福利或为纠正冤情[为要解决的问题]建议措施。" p. 43
第3条:召集国会召开特别会议;国会休会
第3条赋予总统 "在特殊情况下 "召集国会一院或两院的权利。该条款旨在允许政府在国会闭会期间出现重大紧急情况时迅速采取行动。如果国会两院不能就特别会议的休会日期达成一致,总统可以在他认为合适的时候宣布两院休会。
历史上,总统们曾27次召集特别会议,以处理战争等危机或经济方面的紧急情况。上一次发生这种情况是在1948年,当时哈里-杜鲁门总统召开特别会议,试图让民权、社会安全和医疗保健法律获得通过。
在20世纪50年代左右飞机旅行变得普遍之后,国会开始全年开会。从那时起,没有一位总统需要召开特别会议。
第4条:接待外国代表
总统接待(问候和接待)所有外国大使。宪法的这一条款被称为接待条款。
第5条:关心法律的忠实执行
总统必须 "注意使法律得到忠实的执行[使用和遵守]"。宪法中的这一条款有时被称为 "照顾条款"、"忠实执行条款 "或 "忠实执行条款"。
该条款同时赋予了总统权力、限制和责任:pp.3-4
- 它赋予他权力,以任何合法和遵循宪法的方式执行法律。
- 这让他有了不能无视法律的限制。他不能拒绝执行法律或遵循宪法的部分规定
- 它赋予他执行法律的责任(即使他不同意这些法律)。它还赋予他确保政府其他部门(包括州政府)也执行法律的责任。
最高法院的案例集中在 "照顾 "条款对总统的职责和限制上。例如:
- 总统必须确保行政部门的每个人都遵守国会制定的法律。
- 总统不能停止执行、改变或无视任何他不喜欢的法律。这是不符合宪法的,因为这基本上给了他制定法律的权力,而宪法只给了国会这种权力。
- 当国会通过一项法律,批准为一个项目提供资金时,总统或行政部门不能拒绝将钱用于该项目。他们不能把钱花在其他地方,因为这将违反国会制定的法律。
第6条。官员的佣金
总统委托 "美国的所有官员"。(这意味着他赋予这些官员工作的权力。)这些官员包括军队和外交部门的官员(在其他国家为美国政府工作的人,如大使)。然而,宪法第一条第8款规定,各州有权任命自己民兵中的官员。
播放媒体 罗斯福1944年国情咨文演讲的视频,他在演讲中宣布了一项 "经济权利法案 "的计划
第4节:弹劾
美国总统、副总统和所有文职官员因叛国罪、贿赂罪或其他重罪和轻罪受到弹劾并被定罪,应被免职。
宪法还允许一些政府官员被免职(解雇)。总统、副总统、内阁秘书和其他行政官员以及法官可由众议院弹劾,然后由参议院审判。
任何被弹劾定罪的人都会被立即解雇。参议院还可以选择阻止此人在未来担任任何联邦职务。这些是弹劾程序所能给予的唯一惩罚。然而,该人仍然可以在法庭上接受民事和刑事指控的审判,如果他们被认定有罪,将受到惩罚。
弹劾是一项只有国会才有的权力。在尼克松诉美国案(1993年)中,最高法院裁定,即使他们也不能审查或改变参议院在弹劾审判中的决定。其弹劾权让国会有办法确保没有行政官员或法官得到腐败。
"重罪和轻罪"
宪法明确规定,官员可以因叛国或贿赂而被弹劾。但它并没有确切说明 "重罪和轻罪 "包括或不包括什么。"重罪 "是一个来自英国旧法的短语,指的是拥有政治权力的人所犯的罪行。然而,在英国历史上,"重罪和轻罪 "可以包括许多不同的事情(甚至是由于没有把船绑起来而失去船只)。宪法制定后,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中解释了建国者心目中什么样的弹劾原因。"来自于滥用或违反某些公共信任的罪行。[它们造成了对社会本身的直接伤害"。
国会通过他们选择弹劾的对象和原因,使 "重罪和轻罪 "的含义更加明确。自宪法批准以来,众议院已经弹劾了18人--大多数是法官,但也有两位总统。这18人中除3人外,都是因叛国或贿赂以外的罪行而被弹劾。比如说。
- 1868年,安德鲁-约翰逊总统因违反联邦法律而被弹劾(他被参议院宣告无罪)。
- 1998年,比尔-克林顿总统因作伪证和妨碍司法公正而被弹劾(他被宣告无罪)。
- 法官们被弹劾的原因大多是。
- 不公平,不公正,做出违反法律的裁决
- 滥用其权力
- 腐败
- 逃税和谎报他们有多少钱
1868年对安德鲁-约翰逊总统的弹劾审判的描述,首席大法官萨尔蒙-P-蔡斯主持审判。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说,弹劾是为了 "滥用或违反[公共]信任"。
问题和答案
问:美国政府的行政部门包括哪些人?答:行政部门包括总统;副总统;内阁;行政部门,如国务院;独立机构,如中央情报局(CIA);以及其他诸如委员会等。
问:美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了什么?
答:美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了美国政府的行政部门。
问:行政部门中的独立机构的例子是什么?
答:行政部门中的独立机构的一个例子是中央情报局(CIA)。
问:是否还有其他组织或实体属于这个部门?
答:是的,还有一些其他的东西,如委员会,也是这个部门的一部分。
问:是否有一个专门的部门负责外交事务?
答:是的,一个例子是国务院,它处理外交事务。
问:这一条是否涵盖了与美国管理权力有关的所有方面?
答:不,第二条只涉及与组建和管理美国行政部门有关的创建和组织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