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修正案》是对《美国宪法》提出的一项仍在审议中的修正案,该修正案将明确授权国会管理"18岁以下人员的劳动"。在最高法院于1918年和1922年裁定联邦法律对14岁和16岁以下雇员生产的商品进行管理和征税是违宪的之后,该修正案于1924年提出。
大多数州政府在1930年代中期批准了该修正案。但是,根据《宪法》第五条的规定,该修正案尚未得到四分之三的州的批准。自1937年以來,沒有一個州批准該修正案。在1938年《公平劳动标准法》通过后,人们对该修正案的兴趣不大,该法经最高法院于1941年批准,对童工实施了联邦管理。
由于国会没有为其批准设定时限,该修正案在技术上仍有待各州批准。目前,该修正案还需要另外10个州的批准才能成为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