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修正案》

童工修正案》是对《美国宪法》提出的一项仍在审议中的修正案,该修正案将明确授权国会管理"18岁以下人员的劳动"。在最高法院于1918年和1922年裁定联邦法律对14岁和16岁以下雇员生产的商品进行管理和征税是违宪的之后,该修正案于1924年提出。

大多数州政府在1930年代中期批准了该修正案。但是,根据《宪法》第五条的规定,该修正案尚未得到四分之三的州的批准。自1937年以來,沒有一個州批准該修正案。在1938年《公平劳动标准法》通过后,人们对该修正案的兴趣不大,该法经最高法院于1941年批准,对童工实施了联邦管理。

由于国会没有为其批准设定时限,该修正案在技术上仍有待各州批准。目前,该修正案还需要另外10个州的批准才能成为法律

案文

第1条
国会有权限制、管理和禁止18岁以下人员
的劳动。

第2条
本条不影响各州的权力,但各州法律的实施应暂停到使国会颁布的立法生效所需的程度。

背景资料

通过1916年的《基廷-欧文法》,国会试图控制涉及14岁或16岁以下雇员生产的货物的州际商业,这取决于工作类型。最高法院在Hammer诉Dagenhart案(1918年)中认定该法违宪。同年晚些时候,国会试图对雇员年龄在14岁或16岁以下的企业征税(同样取决于工作类型),但在Bailey诉Drexel家具案中被最高法院否决。显然,要想克服法院的反对意见,必须对宪法进行修正。

立法历史

该修正案是俄亥俄州共和党众议员Israel Moore Foster在1924年4月26日第68届国会期间,以众议院联合决议第184号的形式提出的。提出的修正案全文如下:

1924年4月26日,美国众议院以297票赞成、69票反对、2票缺席、64票不赞成的表决结果通过了众议院第184号联合决议。随后,参议院于1924年6月2日以61票赞成、23票反对、12票不赞成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决议案。就这样,根据《宪法》第五条,拟议的宪法修正案被提交给议会批准。

批准历史

修正案经国会批准后,送交各州立法机关批准。下列各州批准了该修正案:

  1. 阿肯色州--1924年6月28日
  2. 加州--1925年1月8日
  3. 亚利桑那州--1925年1月29日
  4. 威斯康星州--1925年2月25日。
  5. 蒙大拿州-1927年2月11日
  6. 科罗拉多州--1931年4月28日
  7. 俄勒冈州--1933年1月31日
  8. 华盛顿-1933年2月3日
  9. 北达科他州 -- -- 1933年3月4日(州参议院否决后 -- -- 1925年1月28日)。
  10. 俄亥俄州--1933年3月22日
  11. 密歇根州--1933年5月10日
  12. 新罕布什尔州--1933年5月17日(被拒绝后--1925年3月18日)
  13. 新泽西州--1933年6月12日
  14. 伊利诺斯州--1933年6月30日
  15. 俄克拉荷马州--1933年7月5日
  16. 爱荷华州----1933年12月5日(州议会拒绝后----1925年3月11日)
  17. 西弗吉尼亚州--1933年12月12日
  18. 明尼苏达州--1933年12月14日(被拒绝后--1925年4月14日)
  19. 缅因州--1933年12月16日(被拒绝后--1925年4月10日)
  20. 宾夕法尼亚州--1933年12月21日(被拒绝后--1925年4月16日)
  21. 怀俄明州-1935年1月31日
  22. 犹他州--1935年2月5日(被拒绝后--1925年2月4日)。
  23. 爱达荷州----1935年2月7日(州议会拒绝后----1925年2月7日)
  24. 印第安纳州 -- -- 1935年2月8日(在州参议院拒绝后 -- -- 1925年2月5日,州众议院拒绝后 -- -- 1925年3月5日)。
  25. 肯塔基州--1937年1月13日(被拒绝后--1926年3月24日)。
  26. 内华达州--1937年1月29日
  27. 新墨西哥州----1937年2月12日(被拒绝后----1935年)
  28. 堪萨斯州--1937年2月25日(拒绝后--1925年1月30日),没有其他州批准《童工修正案》。

以下15个州的立法机构拒绝接受《童工修正案》,没有批准该修正案。康涅狄格州(1925年)、特拉华州(1925年)、佛罗里达州(1925年)、佐治亚州(1924年)、路易斯安那州(1924年)、马里兰州(1927年)、马萨诸塞州(1925年)、密苏里州(1925年)、北卡罗来纳州(1924年)、南卡罗来纳州(1925年)、南达科他州(1925年、1933年和1937年)、田纳西州(1925年)、得克萨斯州(1925年)、佛蒙特州(1925年)和弗吉尼亚州(1926年)。虽然州立法机关"拒绝"拟议的宪法修正案的行为没有得到法律上的承认,但这种行动确实具有政治意义。

在1924年联邦的48个州中,有5个州没有就修正案采取记录在案的行动:阿拉巴马、密西西比、内布拉斯加、纽约和罗德岛。阿拉巴马州、密西西比州、内布拉斯加州、纽约州和罗德岛州。阿拉斯加和夏威夷也没有采取任何行动,这两个州在1959年成为州。由于联邦现在有50个州,因此除非得到38个州(另外10个州)的批准,否则该修正案不能成为法律,尽管在提交给各州时,36个州的批准就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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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史

如果得到美国各州立法机构所需数量的批准,《童工问题修正案》将赋予美国国会与各州就童工问题立法的同等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第10修正案,童工法将不再只属于各州的管辖范围。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各州将不得不服从联邦法律--这也是正常的程序。在20世纪20年代,几个州的立法机构最初反对该提案,在20世纪30年代,其中一些州重新审视了他们的立场,并决定批准该提案。这些延迟的行动导致了许多争议。它们还导致了美国最高法院1939年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Coleman诉Miller案中的裁决。在此案中,最高法院裁定,《童工修正案》仍然是各州立法机构的待决事项,因为第68届国会没有规定各州立法机构必须就《童工修正案》采取行动的最后期限科尔曼诉米勒案的裁决构成了第27号修正案不寻常的、迟来的批准的基础,该修正案由国会于1789年提出,并在两个多世纪后的1992年由50个州中至少四分之三的立法机构批准。

联邦童工管理的普通法律意见在20世纪30年代发生了逆转。国会于1938年通过了《公平劳动标准法》,对16岁或18岁以下的人的就业进行管理。最高法院在United States v. Darby Lumber Co.(1941年)一案中,最高法院一致裁定支持该法,该案推翻了Hammer诉Dagenhart案(该案是促使支持童工修正案者的关键裁决之一)。在这一转变之后,该修正案被描述为"没有意义",实际上是《宪法》的一部分;支持该修正案的运动已经结束。

问题和答案

问:什么是《童工修正案》?
答:童工修正案是美国宪法的一项拟议修正案,它将明确授权国会管理 "18岁以下人员的劳动"。

问:该修正案是何时提出的?
答:该修正案是在最高法院于1918年和1922年作出裁决后于1924年提出的。

问:到1930年代中期,有多少个州批准了该修正案?
答:大多数州政府在1930年代中期批准了该修正案。

问:为什么它还没有被批准?
答:根据宪法第五条,它还没有得到所需的四分之三的州的批准,而且自1937年以来,没有一个州批准它。

问:是什么原因导致1938年后对批准它的兴趣减少?
答:在1938年《公平劳动标准法》通过后,人们对批准该法的兴趣不大,该法在1941年经最高法院批准实施了对童工的联邦管制。
问:这项修正案是否仍在各州待定?

答:是的,因为国会没有为批准该修正案设定时限,所以该修正案在技术上仍有待各州批准。

问:还有多少个州需要批准这项修正案,才能成为法律?
答:目前,还需要另外10个州的批准,该修正案才会成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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